**章 非监禁刑概述
**节 非监禁刑的概念
非监禁刑,英文为non—custodial penalty,从字面上看,它似乎不难理解,无非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的不在监狱内关押执行的刑罚措施。然而,到目前为止,联合国以及国外文献有关非监禁刑和与非监禁刑相近的术语却非常繁多,如果不加以适当梳理和辨析,可能会产生一些理解上的混乱。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对非监禁刑和与非监禁刑相近的术语作一番理论上的考察和研究。
一、国外非监禁刑和与其相近的术语的考察
目前,联合国和国外有关非监禁刑和与非监禁刑相近的术语主要有:
1.非监禁刑
英国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 on the Penal System)于1970年发表了名为《非监禁刑与准监禁刑》(Non—custodial and Semi—custodial penalties)的报告。在报告的标题以及正文中使用了“非监禁刑”这个术语。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起源于英国的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制度,就是在这个报告中首先建议使用的。英国犯罪学家梅尔(George Mair,1997)撰写了题目为《社区刑罚与缓刑服务》的文章,其中多次使用了非监禁刑术语。这里并未对非监禁刑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不过是明确提到了非监禁刑这个术语而已。
2.非监禁措施(非拘禁措施)
非监禁措施的英文为non—custodial measures,也可翻译成非拘禁措施。其中的measures,意指措施和方法。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界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刑事司法准则性文书。在同年12月24日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东京规则》)中,提到了非监禁措施这一术语。它具体包括三大类型:(1)避免审前羁押的非监禁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2)审判时使用的非监禁措施,如缓刑、罚金、社区服务令、判令赔偿被害人、训诫等;(3)判决后使用的非监禁措施,如假释、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和离家探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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