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政府补助业务的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政府补助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形成专门的准则。而在2006年2月新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形式,专门就“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及披露进行了规范。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进行了充分的衔接。本章将在介绍政府补助业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阐述政府补助业务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对新准则下政府补助业务核算与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
**节 政府补助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中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金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这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
早在1993年,我国财政部就将政府补助准则列入了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该准则没有公布执行。
之后,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其做出了一些规定。1995年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应贷记‘补贴收入账户’。”1998年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做了如下规定:“本账户核算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本账户;期末应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企业实际收到**拨人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专项应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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