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理论
**节市政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况
一、市政工程的定义概述
从资金来源的性质划分,市政工程的资金投入源自我国广义的政府投资。在我国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政府投资的含义是不断变化、扩大的。*初,政府投资的认知**于直接从**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即**预算内投资,其资金来源单一;后来逐渐扩展到包括其他各类属于财政性的投资,主要有国债投资、各类**专项基金(电力、铁路、邮电、民航、港口等)、其他预算外收入、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等。这些资金大大超过每年的财政预算内投资,已成为政府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政府投资工程投融资体系的改革,政府投资的内涵广义化,政府投资范畴的界定开始超越资金本身属性的单一判断标准,扩展成为项目的性质和出资人的性质等各因素的结合体。如一些公共基础项目,虽然从表面看这些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民营企业和外商,但因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政府拥有专营特许权,虽然政府未出资,但政府将这种特许专营权转让给他人本身也是一种政府投资,只不过政府投人的不是钱而是一种权利。①随着实践中对政府投资认知的变化,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的范围和相关权责、实现政府投资资��的效用*大化,国务院在2004年公布的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政府投资进行了合理界定,认为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关系****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在该《决定》中,**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总体而言,政府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够实现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这同时也是市政工程融资形式的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