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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性四部曲(1)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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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性四部曲(1)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第二版)

  • 作者:邱兴隆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20838
  • 出版日期:2018年09月01日
  • 页数:392
  • 定价:¥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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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刑罚理性四部曲(1)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第二版)》是在原来的**版的基础上的修订,是作者历经十五年的潜心研究,写就的一部**学术价值的刑罚哲学专著。其以逻辑演绎为基本方法,揭示了刑罚的报应性是社会报复、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统一,刑罚的功利根据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进而阐明了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的同一性、差异性与对立性,立足于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手段与目的的辩证关系,深入论证了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报应与功利的辩证统一性,提出了解决报应与功利相冲突的四条基本定律,以此为前提从动态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制刑的正当性、动刑正当性、配刑的正当性与行刑的正当性,从而构筑起以刑罚理性和谐论为核心的完整的刑罚哲学体系。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宽容性、效益性、有利被告论、死刑悖论、四体同位的动刑论、基与序相结合的犯罪评价论、等价与适度相统一的刑罚二次分配论、刑罚有限论、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等一系列全新的概念与原理。
    文章节选
    《刑罚理性四部曲(1)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第二版)》:
    三、不同报应根据的对立性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社会报复、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可能互相矛盾,表现出一定的对立性。
    其一,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复可能在对刑罪关系的规定性上相对立。具体地说,在某些情况下,按道义报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法律报应却不应受刑罚惩罚;按法律报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道义报应却不应受刑罚惩罚。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按法律报应应受重刑的犯罪,按道义报应却只应受轻刑,或者按法律报应只应受轻刑的犯罪,按道义报应却应受重刑。
    其二,社会报复与法律报应可能在对刑罪关系的规定性上相对立。具体地说,在某些情况下,按社会报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法律报应却不应受刑罚惩罚,或者按法律报应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按社会报复却不应受刑罚惩罚。在另一些情况下,按法律报应应受轻刑的犯罪,按社会报复却应受重刑,或者按法律报应应受重刑的犯罪,按社会报复却只应受轻刑。
    其三,法律报应可能在对刑罪关系的规定上同时与道义报应、社会报复相矛盾。具体地说,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按法律报应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道义报应和社会报复的共同要求,却应受刑罚惩罚,或者按法律报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的共同要求,却不应受刑罚惩罚。在另一些具体情况下,按法律报应不应受重刑的行为,按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的共同要求,却应受重刑,或者按法律报应应受重刑的行为,按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的共同要求,却只应受轻刑。
    其四,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可能在对刑罪关系的规定性上相对立。具体地说,在某些情况下,按道义报应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社会报复却应受刑罚惩罚,或者按道义报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按社会报复却不应受刑罚惩罚。在另一些情况下,按道义报应不应受重刑的行为,按社会报复却应受重刑,或者按道义报应应受重刑的行为,按社会报复却不应受重刑。
    刑罚的不同报应根据的以上对立性,源于其差异性,是整体同一的前提下的部分对立。同一性是刑罚报应根据的相互关系中的一般的共性与本质特征,而对立性则是此种关系中的具体的个性与非本质特征。同一性构成刑事活动稳定的基础,对立性则既潜伏着破坏这种稳定的危机,又赋予刑事活动以活力。正是在这种既同一又对立的运动中,刑罚的报应根据发挥着其对刑事活动的指导作用。为了保持刑事活动的相对稳定,消除使其不稳定的基因,同时又显示其活力,在不同的报应根据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下,应该根据一定的规则来解决。
    解决冲突的**条规则是调和。这主要是针对不同报应根据对刑罪关系在量的规定性上的冲突而言的。也就是说,在法律报应要求动刑的前提下,如果不同的刑罚根据在对刑罚的量的规定性上发生冲突,法官应对三项根据的不同要求予以综合平衡,折中调和,以决定处刑的轻重。在量的规定性冲突发生在法律报应要求动刑的情况下,应该以法律规定为重,在法律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根据道义报复与社会报复的要求处刑。而不能无视法律报应的要求,将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凌驾于法律报应之上,超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处以重刑或轻刑。而在量的规定性的冲突发生在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之间的情况下,法律报应的量的规定性便构成解决冲突的准则,即应该在对两者的不同要求予以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所处的刑罚的轻重。因此,解决不同报应根据的量的规定性的冲突的规则可以具体化为,既全面兼顾不同根据的要求,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二,又应以法律报应要求为主。由此派生出法官处刑的两条规定,即综合平衡与法定刑优先于酌定刑的规定。
    解决冲突的第二条规则是“恶法亦法”。在法律报应与道义报应、社会报复的冲突发生在对刑罪关系的质的规定性上的情况下,刑法的执行者应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报应根据的要求,舍弃其他报应根据的要求。这是因为,刑法是道德规范与社会要求的共性与一般的体现,其一经制定、实行,便扬弃了后两者的个性,因而应该具有**的权威性与不可僭越性,即使其不合理,执法者也只能一丝不苟地执行,即通常所谓的“恶法亦法”。根据这一规则,凡法律规定为犯罪,应予刑罚惩罚的行为,不论道义报应与社会报复对刑罪关系的质的规定性如何,均应定罪、处刑。由此派生出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应定罪处刑与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定罪处刑,亦即罪刑法定原则。
    ……
    目录
    序言
    前言
    关于本书基本原理的说明
    序说:刑罚的正当性

    **章 刑罚的报应性
    **节 报应正名
    第二节 报应性的渊源
    第三节 报应性的规定
    第四节 报应根据统一化
    结论

    第二章 刑罚的功利性
    **节 功利正名
    第二节 功利性的渊源
    第三节 功利根据的内容
    第四节 功利性的规定
    第五节 功利根据统一化
    结论

    第三章 报应性与功利性的联结
    **节 报应与功利的同一性
    第二节 报应与功利的差异性
    第三节 报应与功利的对立性
    结论与悬论

    第四章 刑罚根据统一化
    **节 统一的必要性
    第二节 统一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统一的基本定律
    结论

    第五章 制刑的正当性
    **节 制刑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制刑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制刑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制刑的可分配性规定
    第五节 制刑的可执行性规定
    第六节 刑罚体系的理性验证

    第六章 动刑的正当性(上)——动刑的前提
    **节 定罪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定罪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定罪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定罪的立法理性规定
    第五节 定罪的司法理性规定

    第七章 动刑的正当性(下)——动刑的规定
    **节 动刑的报应性规定
    第二节 动刑的功利性规定
    第三节 动刑的统一性规定
    第四节 动刑的立法理性规定
    第五节 动刑的司法理性规定

    第八章 配刑的正当性(上)——配刑的基准
    **节 “罪”的评价
    第二节 “需”的评价
    第三节 “罪”与“需”的统一评价
    ……
    第九章 配刑的正当性(中)——配刑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 配刑的正当性(下)——配刑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 行刑的正当性(上)——行刑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行刑的正当性(下)——行刑的具体规定
    后记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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