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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学研究(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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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学研究(第三辑)

  • 作者:薛桂芳
  •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13200129
  • 出版日期:2018年09月01日
  • 页数:209
  •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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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海洋法学研究》第三辑,共设“专题研讨”“南海聚焦”“域外视角”“实践动态”栏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在新时代,我国应如何全面、深入地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切实维护**海洋权益,是理论界需要予以回应的重大命题。“专题研讨”五篇论文对全球海洋治理和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作了深入探讨。近期,南海形势发展呈现诸多新的特点,但我国与南海相关**的分歧仍然存在。“南海聚焦”精选了三篇论文来分析探讨南海形势特点及未来走向,以及我国南海维权所面临的挑战。“域外视角”选取两篇文章,分别探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法”的批判以及美国政府对北极气候资源政策的转向问题。“实践动态”**探讨了亚洲国际法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亚洲**的国际法实践。
    文章节选
    《海洋法学研究(第3辑)》:
    二、现状检视:既有南极治理机制之分析
    南极治理问题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事务治理的问题。南极不仅是地球上尚未开发的*后一片净土,而且它与全人类的利益息息相关。南极治理涉及对南极陆地、海域、底土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南极气候稳定与人类可持续发展。南极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治理。
    (一)南极治理机制的现状评估
    当前南极治理机制的规则框架是围绕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条约体系。如果**这一政治动因率先推动《南极条约》的缔结,那么,科学是打破南极主权争端胶着状态的抓手,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南极政治安排,一改南极此前的政治生态。《南极条约》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公之于世。当前,南极治理主要针��领土主权、科研合作与信息交流、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四个领域。南极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南极条约》,其他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题条约及其附件,如《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等,还包括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建议及措施。这些规范体系以《南极条约》为治理基础,其他规范为补充,形成整体规划和局部构建的总分关系。整体规划涵盖了南极治理范围、治理内容及组织架构,扮演着南极治理的“宪法”角色。局部构建囊括了诸如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南极海豹保护,人类的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等内容。而具体领域自成子治理机制,机制之间保持着或紧密或独立的运行关系。常设机构设置上以南极协商国会议(ATCM)决策机制为核心,综合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委员会(CCAMLR)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CEP)等常设机构于一体的南极体制正在有条不紊地运转。除此之外,《南极条约》具有广泛性、开放性的特征。不仅任何一个联合国组织成员国都可加入,而且在南极建立科考站或科学考察队的**也都可以加入。南极条约协商国与非协商成员国的区别在于前者享有决策权,后者不享有决策权,但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决策是以南极条约协商成员国“协商一致”的方式表决通过规范文件得以实现。这些文件法律效力不同,“措施”有法律约束力;而“建议”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具有指导意义。《南极条约》体系为缔约国创设了一定程度的国际法责任。同时,为了监督缔约国确实履行条约义务,《南极条约》也创设了条约实施机制和条约执行机制。通过条约的审查机制、视察机制实现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南极条约》规定: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执行本条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区的完全自由”,视察权利及于“地区内的一切工作站、设施和设备,以及在南极洲的货物或人员装卸点的一切船只和飞机”。
    (二)<南极条约>的核心原则与主要内容
    如今《南极条约》已经初步形成以ATCM为决策机构,以CCAMLR和CEP为专门机构以及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在内的国际组织。围绕着主权冻结、自由科学研究及非军事化这三大捍卫《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原则,当前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南极治理的基础制度性框架。
    就其原则的主要内容来看,首先,在主权冻结原则上,《南极条约》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该原则构成《南极条约》*重要的内容。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南极条约》的缔约国必须在主权冻结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妥协。学理上,关于南极主权的探讨十分激烈。“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学说与“无主地”说相互牵制。一定意义上,“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构成了南极主权冻结原则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维系主权冻结原则的持续化。《南极条约》的这一核心原则落实在具体规则中涵盖了强化“科学考察与合作;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以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等。然而,条约并“不禁止为了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①
    其次,《南极条约》序言和正文明确规定和平利用原则。条约第1条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第5条规定:“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这些可以看作是对序言部分的落实与呼应。这些规定要求缔约国在南极的各种活动均得符合和平利用之目的。
    ……
    目录
    【专题研讨】
    海权视阈下的“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海洋强国建设
    积极开展海上溢油应急区域合作,助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新时代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之路探索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南极治理:南极治理机制危机挑战与制度因应
    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进程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的启示

    【南海聚焦】
    南海问题的起源、发展及演变
    南海军地联合维权执法:思考与建议
    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证明模式——以考古证据的相关性为视角

    【域外视角】
    对1982年《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法的批判性研究——法国的**惯例(政府法律咨询)与理论
    从气候治理到资源开发:特朗普北极气候资源政策的转向

    【实践动态】
    从朝鲜半岛视角看国际法
    韩日关系的历史**问题与韩国法院对“慰安妇”问题的裁决
    机构简介
    征稿启事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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