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QQ咨询:
有路璐璐:

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 作者:李帅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6758
  • 出版日期:2018年10月01日
  • 页数:290
  • 定价:¥49.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财税制改革进行研究,**对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一次从中国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角度来阐述财税制改革。《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关于财税法基础理论的创新研究包括八章。分别是**章财政法概述;第二章中国财政思想史源流考;第三章财政法对政治的支持性参与功能;第四章财政法中的决断;第五章生态环境的财政法治理;第六章预算法制度与原理;第七章公债法与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税收基本原理。
    文章节选
    《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二)“龙头法”的标准
    经济法包含许多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到底哪个分支才是经济法的支柱,到底哪种法律才是经济法中*重要的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先明白“支柱”“重要”的价值含义。经济法中具体的法到底是不是“支柱”、是不是“重要”,与主体有关,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重要的经济法是不同的,对于研究竞争法的学者而言,竞争法就是*重要的经济法;对于研究外汇法律的学者而言,外汇管理法就是*重要的经济法。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法能满足不同的主体的需要,即存在价值。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性。如果客体没有满足主体的特性,即是没有价值,该客体对主体而言就不重要。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外汇法学者眼中,竞争法不如外汇法重要,因为它对主体没有那么重的价值。也就是说,在不同主体眼中,有着不同的“*重要的经济法”,这样对理解经济法的支柱就会产生误导偏差。因此,必须有一个确定的主体,才能探究经济法的支柱法。
    实际上,这个价值主体并不是任何具体的主体。因为“重要”“支柱”这些特性是相对于经济法来说的,是要找��济法的支柱,这其实就是告诉了我们隐含着的主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整体意志的体现,经济法作为法之~种,也当然是统治**的意志的细化。要问统治**意志中*重要、*支柱、*有价值的那种,其主体必然就是抽象的统治**。那种*能满足统治**意志的,对统治**而言*有价值的经济法律,就是*重要的经济法,就是经济法的支柱法。职是之故,所谓经济法的“龙头法”,并不是说这种法对于经济法而言*重要,而是意味着经济法中的某种法律对于统治**维护**统治而言具有比其他经济法律规范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认定经济法的“龙头法”,要从一国的统治**角度,从维护**统治的方向出发,探寻经济法中的某一立法文件的重要性。
    确定了主体,还要确定选择经济法支柱法的标准。如果没有一定的标准,那么一切的比较和认定就会变得没有章法,从而失去其应有的理论价值。确定经济法“龙头法”的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三个:其一,立法的时间先后。立法的时间顺序先后体现了该法律文件对于统治**而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法的形成的理论,社会上总是先有需要立法规制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对法律的需求,这种需求必须被统治**所感知、接受,才能通过立法程序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完成法律形成的从无到有的过程。由此可知法的形成过程与统治**有着重要的关系,只有那些统治**认为重要的法律,才会被统治**接受并优先立法,从而在*短的时间内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古代,“**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刑事法律规范*先确立;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因此,民事法律出现的也较早。同理,经济法中,出现较早的法律往往对统治者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其二,该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有些法律只调整细小的、琐碎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即使没有法律调整也会有其他相应的社会规范调整,例如道德、行业规范等,那这样的法律就不能算是*重要的。有些法律的运行涉及整个**经济的运行,其立法的目的影响这个**的经济,那这样的法律就是重要的,对统治者有价值的。
    ……
    目录
    **章 财政法概述
    **节 财政与财政法
    第二节 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财政法体系与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节 财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中国财政思想史源流考
    **节 先秦财政思想
    第二节 秦汉隋唐财政思想
    第三节 宋元明清财政思想

    第三章 财政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
    **节 “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之概念廓清
    第二节 财政法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的体现
    第三节 当前我国财政法支持性参与功能的不足
    第四节 优化财政法权威化治理支持性参与功能的进路

    第四章 财政法治中的权威决断
    **节 财政法中的权威决断和决断主体
    第二节 秩序形成决断授权
    第三节 财政法中权威决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财政法治理念下权威决断的优化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财政法治理
    **节 经济新常态与环境税立法的交互影响
    第二节 环境税对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理论价值
    第三节 新常态中环境税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四节 新常态下环境税的完善

    第六章 预算法制度与原理
    **节 预算法基本制度
    第二节 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改进
    第三节 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节 预算公开原则
    第五节 人大预算监督权

    第七章 国债法与政府采购法
    **节 国债法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 税收基本原理
    **节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税收的本质和职能
    第三节 税收的分类和结构
    第四节 税收的原则

    第九章 税法概论
    **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税法渊源
    第三节 税法的效力
    第四节 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税法的要素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