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二)“龙头法”的标准
经济法包含许多组成该法律部门的法,到底哪个分支才是经济法的支柱,到底哪种法律才是经济法中*重要的法,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先明白“支柱”“重要”的价值含义。经济法中具体的法到底是不是“支柱”、是不是“重要”,与主体有关,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重要的经济法是不同的,对于研究竞争法的学者而言,竞争法就是*重要的经济法;对于研究外汇法律的学者而言,外汇管理法就是*重要的经济法。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法能满足不同的主体的需要,即存在价值。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性。如果客体没有满足主体的特性,即是没有价值,该客体对主体而言就不重要。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外汇法学者眼中,竞争法不如外汇法重要,因为它对主体没有那么重的价值。也就是说,在不同主体眼中,有着不同的“*重要的经济法”,这样对理解经济法的支柱就会产生误导偏差。因此,必须有一个确定的主体,才能探究经济法的支柱法。
实际上,这个价值主体并不是任何具体的主体。因为“重要”“支柱”这些特性是相对于经济法来说的,是要找��济法的支柱,这其实就是告诉了我们隐含着的主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整体意志的体现,经济法作为法之~种,也当然是统治**的意志的细化。要问统治**意志中*重要、*支柱、*有价值的那种,其主体必然就是抽象的统治**。那种*能满足统治**意志的,对统治**而言*有价值的经济法律,就是*重要的经济法,就是经济法的支柱法。职是之故,所谓经济法的“龙头法”,并不是说这种法对于经济法而言*重要,而是意味着经济法中的某种法律对于统治**维护**统治而言具有比其他经济法律规范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认定经济法的“龙头法”,要从一国的统治**角度,从维护**统治的方向出发,探寻经济法中的某一立法文件的重要性。
确定了主体,还要确定选择经济法支柱法的标准。如果没有一定的标准,那么一切的比较和认定就会变得没有章法,从而失去其应有的理论价值。确定经济法“龙头法”的标准,具体来说包括三个:其一,立法的时间先后。立法的时间顺序先后体现了该法律文件对于统治**而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法的形成的理论,社会上总是先有需要立法规制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对法律的需求,这种需求必须被统治**所感知、接受,才能通过立法程序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完成法律形成的从无到有的过程。由此可知法的形成过程与统治**有着重要的关系,只有那些统治**认为重要的法律,才会被统治**接受并优先立法,从而在*短的时间内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古代,“**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刑事法律规范*先确立;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因此,民事法律出现的也较早。同理,经济法中,出现较早的法律往往对统治者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其二,该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有些法律只调整细小的、琐碎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即使没有法律调整也会有其他相应的社会规范调整,例如道德、行业规范等,那这样的法律就不能算是*重要的。有些法律的运行涉及整个**经济的运行,其立法的目的影响这个**的经济,那这样的法律就是重要的,对统治者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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