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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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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

  • 作者:袁文峰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85126
  •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页数:402
  •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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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我国关于公私合作的范围比较凌乱,宪法、法律和实务对此没有系统、明确地界定。整体而言,我国公私合作的领域**放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上,对涉及**秘密、**主权的领域不予放开。但对形式上**权力独占的领域,则需要具体分析。如监狱管理属于非合作的事项。而国防领域则不能一概而论,如国防科工委明确规定可以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进行合作。
    《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章、第二章介绍公私合作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后面四章着重探讨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这四章各有侧重,其中第三、四章侧重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之外、行政执法过程之中的合作实践和难题,如业务委托、行政助手和法定的义务承担等。第五、六章侧重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合作实践及其难题。公私合作中,合作行为的洲别和公私行为的判别是前一部分实践中的难题。后一部分提出了项目实践中的问题和难题,以及初步的应对之策。
    文章节选
    《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
    1.立法确立合作领域
    在立法确立合作领域方面的规定,如《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政策为:“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受**管制之社会自主性管制,(1)社会自我管制的特征。由于法律管制失灵,加之全球自由化的趋势,现代**以命令与禁止形式的单方高权性管制手段已经不再适应,立法与管制政策于是放弃了这种形式,而采用合作管制(Cooperative Reguliering)的新形式。将原有的部分**管制责任分担给私人和社会,让他们自我管制,由此提**率、减轻负担。德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自我管制是个人或团体以基本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行使自由权及追求其私益的同时,志愿兼负实现公共目的的责任。社会自我管制两项核心特征:自愿性和公益取向性。在此,**直接强制转变,赋予人民是否自我履行的选择自由。基于此点,从民营化角度考察,有学者将社会自我管制归为程序民营化的一种类型。按**参与社会自我管制的程度为标准,由弱至强将社会自我管制分为:完全不受**影响之社会自我管制、受**诱引之社会自我管制和**参与之社会自我管制三种类型。其中,受**诱引之社会自我管制为多数形态。此时,**通过设置有助于公益实现的自我管制系统(如企业环境管理与审查系统、包装容器回收系统、环境标章系统),让私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其中,并由此获得参与后带来的法律程序便利或事实上的经济利益。这种管制也被学者称为关联性管制。社会自我管制并非**完全放任私主体接管实现公益的责任,只不过为其设置了自我管制规范框架内的基准与界限。法治**中仅存在受**规制之社会自我管制,而没有**外之社会自我管制。
    (2)辅助性原则下我国社会自我管制的状况。**,食品检验中的社会自我管制与辅助性原则。《食品**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是食品生产领域中社会自我管制的条款,符合社会自我管制为了实现公益和自愿的特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8条规定:“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我们可以想象,在农业时代,食品并没有所谓的检验制度,武大郎炊饼、快活林及张青酒店的食品至近代全聚德烤鸭,初创之时也没有相关检验的法规。
    ……
    目录

    导言

    **章 引论
    **节 民营化的兴起与挑战
    一、主要**和地区民营化的兴起与特点
    二、民营化的挑战
    第二节 行政任务及其民营化的类别
    一、公共任务、**任务、行政任务以及**任务的确定
    二、民营化的类别
    第三节 民营化下的公私合作及其类型
    一、公私合作的特征
    二、公私合作的类型
    第四节 **发展形态与公私合作
    一、**发展形态递变中的担保**
    二、担保**的图像
    第五节 文献综述与写作结构
    一、文献综述
    二、写作结构
    小结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容许性
    **节 公私合作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可能性
    一、公私合作在宪法上是否被允许
    二、决定及实施公私合作的公主体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检视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原则
    一、民主国原则
    二、法治国原则
    三、社会国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五、辅助性原则
    第三节 非公私合作的范围
    一、公私合作存在范围吗?
    二、界定非合作范围的标准
    三、**权力独占范围的列举
    四、我国公私合作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
    一、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不存在吗?
    二、组织形式选择自由权作出的标准与检讨
    三、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作出的标准与检讨
    四、对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的限制
    小结

    第三章 公私合作中合作行为的判别
    **节 暗乘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忽略的内部关系
    二、功能民营化下的法律地位
    三、私法关系抑或公法关系
    四、结语
    第二节 有奖拍违的性质及其违法性
    一、行政和司法认定的有奖拍违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二、关于有奖拍违性质的诸种观点与辨析
    三、公私合作下的有奖拍违
    四、有奖拍违违反了什么?
    五、结语
    第三节 行政法规范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的辨识与合法性
    一、法律义务转嫁给经营者、管理者所带来的问题
    二、转移法定义务给私人行为的辨识
    三、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一):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转移法定义务给私人的立法权力
    四、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二):人大常委会采取的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是否合法
    五、结论
    小结

    第四章 公私合作中公私行为的判别
    **节 公私契约的判别
    一、判别的困境
    二、判别的标准
    三、行政契约的分类
    第二节 其他公私合作案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
    一对公叔力的担忧
    二、公私合作在德美的发展特征及比较德美公私行为理论的原因
    三、判断标准的宪法背景
    四、德美公私行为判断标准的内容
    五、德美判断标准的特征比较
    六、余论:判断标准的发展趋向
    第三节 从公私合作视角检视李姓游客免门票行为的性质
    一、事件及其分析进路
    二、景区公私合作的经过
    三、公私合作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
    四、免门票行为与行政任务的关联性
    五、结论
    小结

    第五章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实践中的难题
    **节 担保**下的责任分配与公私合作环节
    一、担保**、担保责任和担保行政
    二、责任分配
    三、公私合作环节
    第二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二、环保合作项目存在的六大问题
    三、从几例案件检讨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政府的契约意识
    第三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施前遭遇的难题
    一、评审程序瑕疵
    二、替补次优中标人抑或重新招标
    三、付费机制的设置
    第四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施后遭遇的难题
    一、合同概念之争
    二、监管权如何行使
    小结

    第六章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实践中难题的初始破解担保行政法的建构
    **节 我国公私合作的法制现状
    一、试行、指导时期
    二、进一步完善时期
    三、相对完备时期
    第二节 担保行政法的建构
    一、民营化法、公私合作法及担保行政法
    二、担保行政法框架立法的脉络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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