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与康复:自愿戒毒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一、成瘾者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发展与完善
《禁毒法》实施前,卫生部于1993年和2002年分别制定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指导原则》,提出吸食阿片类和苯丙胺类成瘾人员的成瘾症状和**方法指导原则,但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无法操作。1998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阿片类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此后,各地公安机关对阿片类成瘾者成瘾认定主要依据公安部批复文件执行。但对于成瘾者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难题,要认定成瘾者吸毒成瘾就必须对成瘾者生理、心理等戒断症状进行医学评估、科学认定,而整个认定流程医学专业性过强,认定条件复杂、苛刻,严重制约着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吸毒成瘾人员。为此加快建立吸毒成瘾认定制度,是基层公安机关��升执法办案质量的迫切需要。后来结合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为强制戒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作了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而事实上,往往基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不作为吸毒成瘾认定部门,对成瘾者的认定都是由基层公安机关作出,而成瘾者往往存在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两种不同情形,而这两种情形处罚差距明显。基层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可能出现偏差,因此对吸毒成瘾的认定,法律明显缺乏相关的监督,对于认定复议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
此外,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成瘾者,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机构进行认定。经省公安厅、卫生厅指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首批18家戒毒**机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尚无设立戒毒**机构的地级以上市卫生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选择具备资质的其他**机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许可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机关委托戒毒**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成瘾者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办结行政案件*长不超过24小时,显然在法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无法对认定困难的成瘾者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结论,无法对成瘾者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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