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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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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 作者:董彪
  •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ISBN:9787520137805
  • 出版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页数:258
  • 定价:¥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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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从农民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为研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就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请求权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为立法或修法提供了参考。
    关于财产权限制损失补偿制度的分析和建议具有前瞻性。关于以租代征和集体土地入市的分析澄清了理论上和实务中的误解,为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和对策建议为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文章节选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以农民财产权保障为视角》:
    四、区分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与无须补偿的合理限制的标准
    公权力介入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是否应当进行补偿,不可一概而论。将所有的财产权限制都排除在补偿之外,不利于财产权保障,会诱发公权力以财产权限制之名行征收之实;反之,将所有财产权限制都纳入补偿范畴之内,则会妨害公权力的行使,增加财政负担。如何划定应予补偿的过度限制与无须补偿的合理限制之间的边界,成为中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难题,备受关注。
    1.关于判断标准的学说
    (1)容忍义务说。该学说将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作为公民应当忍受的社会义务,奉行**不予补偿的原则。该学说虽然并未明确区分财产权过度限制与合理限制,但为此后区分二者提供了基础,即从容忍义务的限度区分过度限制与合理限制。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补偿损失不是宪法的义务,是否认可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并因公权力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其���为公民应负有忍受义务。”②
    (2)行政行为目的说。该学说将行政行为的目的属于警察限制目的还是公益限制目的,作为区分需要补偿的过度限制与无须补偿的合理限制的标准。警察限制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主体生活安宁等消极目的,而对社会主体普遍采用一般性财产权限制;公益限制是指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加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以及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等积极目的,对社会主体施加负担。警察限制中社会主体承担义务的基础是内在的财产权社会义务,故而无须补偿;与警察限制不同,公益限制中社会主体承担了原本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社会义务,因而需要对该社会主体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行政行为性质说。该学说认为,财产权本身具有通常的目的,财产权人在利用财产尤其是利用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行政行为的制约。依据性质不同,行政行为的制约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制约和实质意义上的制约。形式意义上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限制并未导致财产权明显偏离本来的使用状态,未违反财产权的通常目的,属于对财产权的合理限制,**无须补偿;实质意义上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限制导致财产权明显偏离本来的使用状态,违反了财产权的通常目的,不属于对财产权的合理限制,**需要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
    (4)财产权效用说。日本学者今村成和以财产权的效用为基点区分应当予以补偿的不合理限制与不应予以补偿的合理限制。他认为,在限制财产权的行为妨害财产权本来效用且财产权人无须特别忍受的,**应当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在限制财产权的行为尚未达到妨害财产权本来效用的程度的情况下,被课以与财产权本来效用相关的限制无须补偿;反之,被课以与财产权本来效用无关的限制需要进行补偿。
    以“财产权的本来效用”为基础来判断是否需要对限制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补偿,将判断标准从限制行为转向了财产权本身。但是,何谓财产权的本来效用,其内涵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确定,才能够区分实质限制与形式限制。否则,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与不应予以补偿的合理限制之间仍难以区分。
    (5)特别牺牲说。特别牺牲理论着眼于财产权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基于公平原则形成的标准。针对社会主体普遍性的财产权限制不属于特别牺牲,**无须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针对个别社会主体的财产权限制行为属于特别牺牲,**不能免除对财产权人遭受损失的补偿义务或责任。特别牺牲理论以主体间平等负担社会义务为基础。征收针对特定主体,具有个案性特征,是少数社会主体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牺牲。普遍性的财产权社会义务是一般性地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社会主体普遍施加的,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
    ……
    目录
    导 论/1
    **章 农民财产权保障基本理论/4
    **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相关基本概念辨析/4
    第二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概念的语源考察/9
    第三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的认识论基础与社会功能/20
    第四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的类型/32
    第五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的正当性基础/34
    第六节 农民财产权保障的限度/43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1
    **节 公众对征收权力的态度与认识/52
    第二节 补偿成为土地征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58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区域性差异显著/64
    第四节 易诱发群体性暴力冲突/70
    第三章 传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72
    **节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72
    第二节 征收补偿主体与实际出资主体分离/75
    第三节 征收补偿原则的理论与实践/77
    第四节 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92
    第五节 对征收补偿请求权主体的类型化思考及确定/107
    第六节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133
    第七节 对货币补偿方式局限性的再思考/145
    第四章 应予补偿的新型土地征收制度/153
    **节 传统征收向现代征收的转型/153
    第二节 财产权限制的概念及类型/159
    第三节 逾越财产权社会义务范围的补偿:大陆法系模式/165
    第四节 管制型征收补偿:英美法系模式/176
    第五节 中国土地权利限制损失补偿制度模式选择/189
    第五章 土地征收补偿替代机制/196
    **节 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与土地资源配置的关系/196
    第二节 以租代征/200
    第三节 集体土地入市/204
    第六章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解决机制/210
    **节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类型多样化/210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214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19
    第四节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受理的争议/224
    结 语/232
    附件一 土地征收补偿调研问卷/236
    附件二 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立法建议书/241
    参考文献/245
    索 引/252
    后 记/257


    图目录
    图1-1 财产与财产权的关系/5
    图1-2 广义的财产权概念/7
    图1-3 狭义的财产权概念/7
    图1-4 土地出让面积(2011—2015年)/38
    图1-5 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与财政总收入的比较(2011—2015年)/38
    图2-1 2014—2016年公众对行使征收权力的态度/52
    图2-2 2008—2009年公众对行使征收权力的态度/53
    图2-3 2014—2016年土地征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59
    图2-4 2008—2009年土地征收中公众持怀疑或否定态度原因/59
    图2-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比较/66
    图2-6 北京地区*低地价补偿标准/67
    图2-7 上海地区地价补偿标准/67
    图3-1 土地所有权补偿与承包经营权补偿关系/98
    图4-1 征收补偿相关概念体系/190
    表目录
    表1-1 对财产概念的理解/5
    表1-2 与农民财产权保障相关的**文件/12
    表1-3 《宪法》中关于财产权保障的相关规定/14
    表1-4 财产权保障认识论的理论框架/20
    表3-1 典型**或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93
    表3-2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形式演变/108
    表3-3 《**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135
    表3-4 我国历次《土地管理法》关于“年产值倍数”标准的规定/136
    表3-5 耕地以外其他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139
    表3-6 补偿标准的变化/142
    表3-7 全国统一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145
    表3-8 各地关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的创新性实践/145
    表4-1 禁止或限制改建、扩建、修缮建筑物的规定/161
    表4-2 美国管制型征收补偿制度的演变/189
    表5-1 禁止“以租代征”的政策性文件/202
    表5-2 集体土地入市相关政策/205
    表6-1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的规定/220
    表6-2 部分地方协调裁决机制相关期限汇总/221
    表6-3 *高人民法院对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情况/225
    表6-4 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受理的情况/226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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