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行政行为是电子政务法和网络行政法的核心。但是,在电子行政快速深入推进的进程中,对于电子行政行为的界定、原则、效力和司法审查等问题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目前立法上也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如何有效规范、**电子行政行为的发展就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电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开放性、虚拟性、chaoyue时空性、无纸化、服务性等特征。电子行政行为包括电子行政法律行为和电子行政事实行为。随着电子行政行为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的广泛运用,传统行政行为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可能成为电子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来说,传统行政行为中的负担性内容如行政征收(特别是征税)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就已经表现为主要是通过电子支付来完成的;传统行政行为中的授益性内容如行政许可的网上申请办理已经实现全程电子化。同样,传统行政行为中的中立性内容如行政通知、公告、公示、受理、咨询等行为也已经普遍运用电子信息手段来进行实施。可以毫不夸张说,传统行政行为的内容在未来会逐渐成为电子行政行为的内容,而电子行政行为的内容却会逐渐cha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