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监察法》》:
二、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
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反腐败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水平得到加强和提高。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深化改革、健全法治对反腐败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意义,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重要论述,阐明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要性,揭示了反腐领域深化改革、健全法治的战略走向。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是**监察的基本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权威的**监察体系,统一行使监督执法权,形成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笼子。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运行过程,是权力运行正当性的确立、维持和恢复的过程,也是被违纪违法破坏的管理监督机制得以修复的过程。**监察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是以“防微杜渐”和“亡羊补牢”为基本特征的。监察监督活动是对监察对象是否勤政廉政的监视督促,主要表现为诫勉谈话等批评教育和岗位调整等组织处理,实现对权力“出轨”苗头的早抓早治,起到防微杜渐的“出笼”防范作用。监督、调查、处置是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腐败行为的查处,不仅是对“出笼”腐败的法纪处罚,而且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通过在办案中查找制度漏洞,及时发现“补笼”目标;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体现“筑笼”的法治价值;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发案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形成反腐执法的警示效应,扩大“固笼”法治效果,增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治效果。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包括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关,承担监督、勤政廉政、维护**权力、廉洁**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更要过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腐蚀与反腐蚀的复杂环境下,纪检监察也非净土,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蜕变为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腐败分子的事实,更加说明了对**监察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监督的途径看,一是建立健全党委对监察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把纪检监察人员列为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律的约束。二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机制,落实对**监察工作的法律监督。三是建立健全检察、审判机关司法监督机制,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须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由法院审判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实现罪刑法定。四是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五是建立健全严格统一的执纪执法程序规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设计专门的立案、强制措施采用的呈报审批程序。同时,对**监察人员的监督,除在监察法中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明确除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运转程序和具体措施外,可考虑修订刑法,增加规制**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定罪处罚,切实加强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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