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的航行权
1.悬挂俄罗斯联邦**的航行权授予下列船舶:
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所有的;
属于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法人所有的;
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
属于地方自治组织所有的。
2.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其中一个联邦行政机关的决定为根据,可以将悬挂俄罗斯联邦**的航行权,暂时授予在外国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的,将船舶使用和占有提供给了无船员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俄罗斯承租人的船舶:
光船租赁合同的船舶承租人符合本条第1款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要求;
船舶所有人采用书面方式同意将船舶变换至俄罗斯联邦**下;
船舶依据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设立有并已登记的船舶不动产抵押或者相似性质义务的,其权利人采用书面方式同意将船舶变换至俄罗斯联邦**下��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没有禁止授予船舶悬挂外国**航行权;
将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授予船舶时,悬挂外国**航行权已中止或者将中止。
3.将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授予外国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船舶,除渔业船舶外,其决定由联邦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授予渔业船舶的决定,由联邦渔业管理行政机关遵循本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作出。
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可以授予船舶的期限不超过2年,随后每经过2年的期限续延要有理由,但是*长不得超过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为了旗帜更换,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将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授予船舶时,本款第1项规定的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确定用何船名。
授予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的决定效力的终止,按照自身授权决定程序确定。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的产生
1.船舶在本法典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俄罗斯船舶登记簿中,从其中一个登记簿登记时起,该船舶获得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
2.在俄罗斯联邦国外获得的船舶,从俄罗斯联邦驻外领事机构颁发临时证件时起,享有悬挂俄罗斯联邦**的航行权。该证件证明该航行权在**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船舶登记前有效,但是该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17条 船舶国籍
1.享有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的船舶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
2.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船舶必须携带俄罗斯联邦**。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的丧失
下列情形,船舶丧失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
船舶不再符合本法典第15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依据本法典第15条第2和第3款授予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的期限期满,或者授予船舶该航行权的决定已被撤销。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帜下
1.将在**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已登记船舶,提供给光船租赁合同的外国承租人使用和占有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该船舶以本条第2款规定机关的其中一个联邦行政管理机关决定为根据,可以暂时换为外**帜下,随之中止悬挂俄罗斯联邦**航行权:
船舶所有人书面同意将船舶换为外**帜下;
按照规定程序设置有并登记的船舶不动产抵押,在尚未预先受偿情况下,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将船舶换为外**帜下;
承租人的**法律,对在**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已登记船舶,没有规定禁止授予悬挂该**帜航行权;对在授予悬挂该**帜航行权期满后的该船舶,也没有规定禁止返回俄罗斯联邦**下。
2.除渔船队船舶外,将船舶换为外**帜下的决定,由联邦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将渔船队船舶换为外**帜下的决定,由联邦渔业行政管理机关遵循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并考虑到有关业务部门的职工全俄工会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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