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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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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1集)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98449
  •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01日
  • 页数:256
  •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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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工作出版发行的综合指导性图书。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及时刊登行政法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大法官论坛”“理论探索”“案例分析”“实务争鸣”“调查研究”“司法文件”等栏目。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自出版以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文章节选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1集)》:
    (二)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相对人可以起诉的始期到终期的时间阶段①。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款将起诉期限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行政诉讼不同的起诉期限。其主要区别是起算点不同:3个月(以及6个月)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2年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5年和20年的起诉期限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其中5年和20年是*长起诉期限,即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对涉及不动产的超过20年、非涉及不动产的超过5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起算点不统一带来了起诉期限计算的复杂性。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主要是《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逻辑关系如何把握,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又面临新法第四十六条两款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的问题。将不同起算点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梳理之后,笔者认为,不同的起诉期限之间的适用条件不同,普通起诉期限与*长起诉期限之间则应当是并列关系。换言之,在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时,首先应当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在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认“知道”,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为其“应当知道”。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适用3个月(或6个月)的起诉期限,同时必须符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即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当然更不可能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已被“未告知行政行为内容”吸收,则进入第二个层次的审查,即是否超过*长起诉期限。*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且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把握,是**客观标准。*长起诉期限的设置目的在于确定保障起诉权利的*终期限,分为不动产和其他案件两种类型,分别为20年和5年。若超过*长起诉期限,相对人即使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或6个月)之内起诉,亦为超过了起诉期限。
    (三)行政赔偿请求时效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关系
    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类似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二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
    ……
    目录
    【理论探索】
    选择不同路径请求行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错误行政赔偿的若干问题
    原因竞合时房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思考
    行政诉讼庭审现状剖析及优化路径
    论行政审判领域的类推适用
    工伤认定职权分配模式的重塑
    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二维”机制的重构

    【案例分析】
    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
    网上挂牌出让土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
    自纠行政行为亦应遵循正当程序
    正确理解工伤认定中的生死“小时条款”
    人社部门具有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予以工伤认定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就民事主体间民事争议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对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许可
    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行政登记是否错误的基础材料虚假并不必然导致行政登记的撤销
    房屋抵押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涉及土地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以“到付”方式要求申请人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费用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调查研究】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实证研究
    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疑难问题研究滁州市中级行政庭课题组

    【司法文件】
    高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
    高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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