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研究》:
2.法律实效与法律实现
法律实效是已经颁布的法律被实行的状态和效果。法律实现是制定法生效之后,法律内容指导人们的选择,规范人们的行为状态,是法律规定被实际遵循的效果。实现是愿望和目标的达成,所以法律实现更强调结果,是法律规范的要求被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和被现实体现的效果。法律实效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发生效力的过程,法律规范的内容得以实现是法律实效的追求目标,当然实际上这个目标并不一定会实现。法律实现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实际享受了,义务被实际履行了,责任被实际承担了。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这条规范对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的主体是有效力的,但是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首长可能出庭也可能不出庭,这是行政诉讼的实际运行状态即法律实效。只有当司法实践中,行政首长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了,才能说该条规范的法律效力被落实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实现。
不是每一部法律都会走向法律实现。比如在实际运作中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被内化为主体的行为选择,权利和义务都没有被执行,法律规定的价值和目标也没有实现,甚至法律规范完全得不到人们的认可,所有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也即走向法律实现的反面——法律失败。但即便是法律失败也是法律实效的表现形式,法律实效的表现形式既包括法律实现也包括法律失败。法律实效和法律实现之间既有差别也有联系。**,法律实效和法律实现都是描述法律运行现实状态的概念,都是对法律实然性的研究,都是对法律效力的转化结果。第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效的其中一种表现形态。当法律实效良好,法治精神和理念在现实生活被充分实现的时候,就是法律实现;当法律实效恶劣,法律实际运行状态走向了法律效力的反面的时候,就是法律失败;当法律实效部分良好时,法律也就部分实现了。法律实现仅仅是指法律实效中积极正面的一部分内容。因此,法律有效力并不等于有法律实效,有法律实效并不等于法被实现了。法律效力的应然效果体现为法律实现的状态,法律实现的过程必须通过法律实效来反应和体现。法律实现既是法律实效的追求目标也是法律实效的可能结果之一,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方式。
(二)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释义
法律实效一般通过自治模式、强制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得以实现。法律实效的自治模式是指法律的实施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法律实效的良好状态依赖于人们自觉的法律意识。法律实效的强制模式是指通过外在的强制力将法律贯彻和执行下去。强制模式是自治形式的补充,正是因为有了**的强制力保障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实效的混合形式是指法律的实现既要依靠**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又要依赖于行为主体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一般来说,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效都离不开两者的合力保障,但如果以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来划分法律运行的阶段,其中司法是*能体现**强制力的保障和行为主体内心认同的阶段。**,司法过程是当事人自治地参与起诉、反诉、应诉、上诉、举证、陈诉、辩论的过程,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又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认识;而法院的裁决过程就体现了通过司法将**强制力带入的过程。司法活动*能体现法律实效的混合模式。第二,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具有可救济性。法律不能只具有象征意义。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被违反,必须有**的强制力介入;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犯,应该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解决的办法;法律管辖范围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应该有对应的解决机制。而上述这些都需要法律具有可诉性。法律的可诉性是法律可以被操作的一个前提,而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所谓可诉性是要赋予司法部门作为裁决争议的中立机关,对争议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权力。法律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实效而可能实现法律的效力。第三,司法是法律实效的中介。由于当下的法律制度复杂而多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已经变成了“法的滂沱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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