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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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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修正版)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22227
  • 出版日期:2019年01月01日
  • 页数:28
  • 定价:¥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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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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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3)
    编辑推荐语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2.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草案规定,**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3.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4.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5.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6.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7.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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