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集体林制度
“实际上是每一项政策,都会产生其他的经济问题(且不说政治问题),每一项政策都意味着不同的收入分配,直接地影响到农民和消费者”(斯蒂格勒,1987)。木材是我国集体林区林业生产的重要产品之一。木材价格扣除生产成本、交易费用和税费后,剩余部分就是经营主体的收益,因此,任何波及木材价格和成本的制度都将直接影响到南方集体林区的经营主体的收益。然而,收益水平的高低又将影响到产权的实施与有效性,也就是影响集体林区经营主体收益的相关政策,将直接影响集体林产权制度安排与变迁。经济激励问题是经济学的核心,激励与分配密不可分。“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承认当存在清晰的激励生产的措施时,通过专业化和贸易的社会合作,社会更有可能获得繁荣的增长。如果一个社会要获得可能的更高收入,那么激励措施必须是清晰的、明确的,同时还必须促使经济生活中的个人和公司在一种社会*有效的途径中互动”(奥尔森,2005)。
我国林业制度安排与变迁影响森林资源所产生的总收益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权利的界定和分割受**现行的**法律与政策等正式制度以及习惯、风���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只能在特定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框架内进行分配。在既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框架下,若林地和林木资源不能带来任何收益,那么集体林制度安排与变迁的界定就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若林农从林地和林木资源经营中获得的收益高,则林农关注林地和林木制度安排与变迁的界定与维持,否则,他们对集体林制度安排与变迁的兴趣不浓。
在许多市场取向的经济中,对经济活动的政府管理是一个普遍现象。我国政府对集体林业发展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干预。政府干预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而影响到森林资源所产生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当收益分配比较合理并为集体林的主要经营全体所接受,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且能够调动农户从事林业和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积极性时,将促进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发展。“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奥尔森,2005)。本章将**分析木材市场、林业税费、林地征占用、木材采伐限额等制度及其对林地产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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