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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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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00513
  • 出版日期:2019年04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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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文章节选
    2019年度案例·劳动纠纷——精彩书摘 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陈某林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1日,陈某林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太阳宫办事处所辖芍药居一社区居委会工作。 2003年,陈某林经过选举担任芍药居一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职务,并于同年7月1日与太阳宫办事处签订了《太阳宫地区办事处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任职期满后,陈某林不再担任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但仍���该社区居委会委员。此后至2009年5月18日前,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 2009年5月18日,陈某林(乙方)与太阳宫办事处(甲方)签订《太阳宫地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B)》。合同约定:本协议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年6月9日,陈某林(乙方)与太阳宫办事处(甲方)签订《太阳宫地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A)》。合同约定: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6月9日,陈某林(乙方)与太阳宫办事处(甲方)签订《太阳宫地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A)》。合同约定: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三份服务协议书的正文**段均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十七条均约定: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均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三份服务协议书对陈某林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险及考核制度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 自陈某林入职之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陈某林的工作岗位涉及日常居民事务、人大换届选举、经济普查、司法民调、社区宣传以及妇联工作,等等。陈某林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的支出,均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通过公共服务经费统一拨付至太阳宫办事处,由太阳宫办事处发放至陈某林处。 2014年6月8日,服务协议书到期后,太阳宫办事处未与陈某林签订新的服务协议书,陈某林仍在牛王庙社区工作。 2014年7月15日,太阳宫办事处书面通知陈某林不再续签服务协议,其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理由是服务协议书第十四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第十五条第二款“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的规定。现陈某林的服务协议书到期且存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故不再续签。 此后,陈某林不再上班。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陈某林于2014年7月2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陈某林的申请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书面通知陈某林不予受理。陈某林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从2000年开始建立。2000年,北京市人事局印发《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已废止),社区干部纳入事业编制管理。2002年8月,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京人发\[2002\]89号,现已废止),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规定为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举、聘用条件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2008年9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明确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北京市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办事处之间签订《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下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根据《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规定,社区服务站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案件焦点】 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7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陈某林的起诉。陈某林不服该裁定书,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7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签订了《太阳宫地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认为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而驳回陈某林的起诉,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13160号民事判决,认为陈某林作为社区工作者与太阳宫办事处签订有服务协议书,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现太阳宫办事处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根据双方之间服务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与陈某林解除合同关系,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陈某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林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社区治理而建立的。 关于太阳宫办事处与陈某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从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签约情况来看,陈某林连续三次与太阳宫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均载明为劳动合同,争议解决途径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双方就提供劳动力、支付报酬、福利待遇等基本要素均达成一致意见。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三份服务协议书的性质均为劳动合同。 其次,从陈某林与太阳宫办事处履约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实际履约情况,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后,从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制度的发展状况与现阶段中国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密切相关。从北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同文件和配套合同可以看出,街道(乡/镇)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的关系,逐步从事业编制的管理发展为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街道(乡/镇)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终形成清晰明确的劳动关系。同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该管理办法与服务协议书均载明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服务协议书中更是明确了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该管理办法亦规定:“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本案中,陈某林虽于2002年入职太阳宫办事处,但太阳宫办事处与其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存在变化发展的过程,双方于2008年1月1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从双方当事人签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情况及社区工作者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认定:太阳宫办事处与陈某林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太阳宫办事处认为双方之间属于特殊法律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林主张与太阳宫办事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316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440元;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林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586元; 四、驳回陈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亦不统一,本案正是观点分歧的集中体现。本案在历经仲裁机构的审理、一审的两次审查、二审的两次审查后,*终确定北京市地区社区工作者与所属街道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同时考虑社区工作者制度的历史沿革,对认定劳动关系的溯及力进行了确定。本案系北京市法院**将北京市地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进行明确,规范了此类用工行为和用工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在认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考察: 1. 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从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内容上看,服务协议载明为劳动合同,争议解决途径是劳动争议仲裁,并且双方对提供劳动力、支付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达成了合意,所以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2. 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社区工作者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保险待遇等均受到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工作中亦受到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报酬虽由财政统一拨付,但亦系由街道办事处发放至社区工作者。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而社区服务站是居委会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岗位及内容都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管理职能范围。综合以上三个方面考虑,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的合同履行情况均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3. 是否处于北京市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发展为劳动关系的历史阶段。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自2000年建立,其发展状况与现阶段中国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认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必须考察其所处的历史背景。2000年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建立之初,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社区事业干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将社区干部纳入事业编制管理,2002年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规定为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同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并制定了配套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该管理办法与服务协议书均载明其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服务协议书中更明确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的关系,逐步从事业编制的管理发展为劳动关系。 关于认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溯及力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中亦规定:“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故本案将认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点确定为2008年1月1日。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邓青菁 冯妍
    目录
    一、确认劳动关系 1社区工作者与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陈某林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劳动争议案 2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内涵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曾某峰确认劳动关系案 3个人将工程建筑行业资格证挂靠获利的,若实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应认定为个人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汤某生诉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4股东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户某诉北京素裹繁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5网络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劳动关系的确认 ——苏某重诉北京易快行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6社保挂靠是否能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 ——厦门市老虎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陈某勇劳动争议案 7使用“工资”字样是否一定为劳动关系 ——刘某诉北京骑兵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8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9经销商为销售人员代发工资的,能否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董某娟诉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10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是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 ——陆某强诉珠海市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案 11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认定标准 ——李某云诉常州宝佳针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12用人单位需对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承担重要举证责任 ——北京呈色结构服饰有限公司诉庞某劳动争议案 13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人事关系认定 ——朱某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人事争议案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14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诉王某辉经济补偿金案 15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默示推定”原则的适用 ——嘉立德(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某才劳动争议案 16调岗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江阴挪赛夫玻璃钢有限公司诉顾某峰经济补偿金案 17续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条件的认定 ——穆某亭诉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18医师违反服务期约定医院要求其返还在职研究生期间劳动报酬的不应予以支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四医院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19对“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 ——联联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费某佳劳动争议案 20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邵某劳动争议案 21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王某永诉恩梯梯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22调岗调薪的合意基础分析 ——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魏某劳动争议案 23未经劳动者同意的公司内部会议纪要不得擅自变更工时制度 ——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雄劳动争议案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2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新农合养老保险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终止事由 ——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彭某明确认劳动关系案 25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务合同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谨慎适用原则 ——汤某生诉南京建通官塘水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26“负面曝光”的劳动失职行为的性质认定 ——国某诉北京某某客运公司劳动争议案 27怀孕时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认定 ——朱某诉广州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案 28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效力及重大误解情形的审查 ——林某桂诉华睿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29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应对双方实际行为均进行法律评价 ——冯某忠诉宝鸡市石油矿山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案 30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童某雷诉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1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据可依,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 ——上海**自行车有限公司诉陈某、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2未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陈某平诉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3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债务较多、不良征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滨海县公安局诉姜某丰劳动争议案 34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标准 ——丁某梅诉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35用人单位自身亦应遵守该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处罚程序,且作出的处罚应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相匹配 ——北京佳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诉高某劳动争议案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36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工作调动补偿金或赔偿金如何计算 ——刘某荣诉巍然屹立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7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加班费认定 ——马某超诉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8分公司注销后继续提供劳动,总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某福劳动争议案 39工作时间包含值班、休息时间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加班事实和加班工资的认定 ——南昌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诉聂某平劳动争议案 40适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新宽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新泛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珍劳动争议案 41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应依法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韩某诉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动合同案 42劳动者自动离职后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胡某林诉乳源瑶族自治县名瑶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3用人单位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合同约定条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续订,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戴某昌诉无锡申达电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44公司股东或经理等**管理人员欠薪的证明责任 ——叶某诉广西金瑶山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五、竞业限制 45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竞业限制行为认定 ——北京市东城区学而思培训学校诉安某劳动争议案 46技术人员自愿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张某亮诉常州鑫仁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7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 ——赵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乐加乐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 48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闫某东诉北京中天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49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通知劳动者,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无需承担补偿义务 ——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诉柴某伟竞业限制案 六、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 5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致残者是否应当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吴某光诉上海锦悦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51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后股东对职工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寇某昌诉刘某丰劳动争议案 5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对职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俞某鑫诉莆田市涵江区私立银河学校劳动争议案 5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导致**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诉廖某泽劳动争议案 54单位因挂靠关系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下不存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逻辑前提 ——淄博驰程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诉李某新劳动争议案 55私了协议是否对工伤待遇有效 ——北京戮力达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诉王某虎劳动争议案 七、劳动争议仲裁 56如何认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谢某奇诉北京北内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57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的,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诉赵某香劳动争议案 58劳动争议案件诉裁程序对接 ——北京一路平安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光劳动争议案 59劳动仲裁中的自认事实在诉讼中的效力 ——李某立诉常德金仙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八、其他 60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 ——赵某诉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61借调期间竞岗任职不产生原劳动关系的变动 ——朱某勇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2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认定 ——陈某诉北京航天航嘉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3劳动者履职中因受网络诈骗造成单位损失如何赔偿 ——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杜某劳动争议案 64破产企业营销职工业务费不能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陈某星诉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破产职工债权确认案 65新金融产业模式下用人单位制定的激励性提成制度在给付条件上应如何进行定位与判断 ——周某诉无锡金投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66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引发的股权激励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文某诉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7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是否应遵守考勤制度 ——文思海辉技术有限公司诉符某劳动争议案 68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如何认定 ——东莞市道滘天洋模具加工店诉李某劳动合同案 69带薪年休假的决定和豁免 ——温某明诉安华高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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