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它完全是农民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创造。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了确认,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意味着,村民代表会议不是取代村民会议,而是受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村民代表会议不需要单独设自己的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事实上就成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任。
村民代表的产生有特定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两点问题:一是代表产生方式只能有两种,一种是“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即按户推选,等同于联户,一种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即以小组为单位推选;二是村民代表一律由“推选”产生,不能确定“当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