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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创造理性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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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创造理性文明的生活方式

  • 作者:李德顺
  • 出版社: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 ISBN:9787531699538
  • 出版日期:2019年02月01日
  • 页数:384
  •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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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治文化论:创造理性文明的生活方式》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要义,是以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为核心的社会文化体系。 本书着重阐释了从**治理体系到全体公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持有并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和共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其内容重在考察如何让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成为一种规范性、引导性的新型文化,进而助力理性文明生活方式的形成。
    文章节选
    用体制打造廉政文化 文化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深刻、普遍、持久效应的领域。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想取得深刻、普遍、持久的效果,就要有一个文化的视角和目标,使党风廉政建设不再仅仅是一项工作或一场运动,而是将正确观念和成功经验不断加以升华、积累、推行和巩固,使之成为一套体制、一种文化、一个传统,从而打造出融“教育、法制、监督”为一体,标本兼治,实现“本正而标清”的社会主义廉政文化。
    标与本:廉政建设的文化层次 所谓“文化”,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样式”及其负载的价值体系,它的核心在于“人化”和“化人”(即改造自然界同时也改造和提升人自身)。有关文化的上述定义,内涵看似简单,而外延极其广泛,似乎很不易捉摸。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把握文化现象却有一个基本的要义,就是重在考察人的生活模式、行为方式本身,即不仅关注“做什么事情”的对象和内容,更要关注“怎样做”即“做法”的方式和特征。 这里说的“做法”是广义的,包括从思想理念到具体方法和作风的整个系列。例如:现实中每个民族、**、地区、行业乃至企业等等,他们特有的文化���格和传统面貌,主要并不是来自他们所做的事情有别于同类,更多倒是由于他们形成了自己一套特有的思考和做事方式系统。所以,一般说来“做法”是*具典型意义的“文化”,它比“做什么”更能代表一种文化的性质和面貌。 在**政治的层次上,“做法”主要是指政府、执政党做事情的行为方式体系,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由隐到显的基本层次和环节: 1.政治理念和依据政治理念而形成和执行的一套基本制度、体制; 2.各项事业运行的方式、机制、程序、方法; 3.管理和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系统; 4.与上述相应的具体操作技术、习惯、作风的特征等。 应该说,正是由于这些方面的具体内容及其整体表现,才具体构成了各种不同的“政治文化”、“政府文化”、“执政文化”、“政党文化”。我们看到,世界各国政府及其政党的工作领域和职能基本是一样的,工作目标也可以说大体类似,而正是由于不同的工作方式体系,才使它们区分为**与低效、廉洁与腐败等不同的类型。 从文化上看,廉政建设中什么是“标”,什么是“本”,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多层次的视角。首先,对于任何一个政府和政党来说,她本身的**性质、群众基础、利益归属、政治立场和立党宗旨等,即她归根到底“是谁”、“为谁做”和要“做什么”,是*深层的、**级的“根本”。这一“根本”*终决定这个政府和政党是否能够真正保持勤政、廉洁、**。本“正”才能标“清”。不能想象,一个骨子里就是只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服务的政党和政府,会真正全面长久地做到勤政、廉洁、**。世界上也没有过这样的范例。所以,剥削**政党和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服务的政府,无论怎样自我挽救,其*终走向腐败都是必然的。 而我们中国共产党和她所领导的社会主义**政府,从她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一开始就确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到“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重申的根本原则,都表明她是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致,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这就意味着她从*深层的、**级的“根本”上,具备了真正保持勤政、廉洁、**的必要性和条件。也就是说,始终保持党风政风的廉洁,本身已经是我们党的本质和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是昭示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表现。腐败行为的*终危害都是背离党的宗旨,甚至会改变党的性质,危及党的生命,所以**不能容许。这是我们谈论廉政问题的一个总的前提。 在“本正”这个前提下,接下来的重要问题就是“怎样做”,即如何切实地贯彻党的宗旨,以鲜明的实际行动和效果来落实并始终保持党的性质。对于“怎样做”,我们不应该简单化地看待,而要从上述四个环节,即“原则”、“体制”和“行为”三个层次加以完整的理解和把握。过去有些理解是比较简单的。例如以为:“怎样做”仅仅是指党员和干部个人的具体作为(以下简称“行为”),属于他们个人的思想品德或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层面的问题;因此进一步以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就是要不断加强对党员和干部个人的考察、教育和监督等等。这种理解当然不能算错,但是却极不完整。因为它只注意到了事情的表面层次和环节,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深刻层次和环节。事实上,在政党和政府的组织行为中,制度、体制、机制,运行的方式、程序、方法等(以下简称“体制”)属于共同的而非个人的、深层的而非表层的因素,才是更为重要的、实质性和关键性的因素。 因为,相对于党的宗旨、性质和根本原则等等(以下简称“原则”)来说,体制是其现实的组织化形态,是党的宗旨、原则的具体化落实和体现。因此对“上”说来,体制是由“虚”到“实”的关键。如果没有制度化体制化的落实,即使再好的理论、思想和原则也只是一种可能和愿望,并不会自动地成为现实;而相对于每个党员和干部的行为来说,体制又是共同的、普遍的前提、条件和资源,是体制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并引导和制约他们的公共行为。因此对“下”说来,应该把体制看作是普遍化、规范化的行为。如果没有体制的授权和保证,任何个人的公共行为也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得到普遍承认。总之,体制既是原则的现实化形态,又对于公共行为具有普遍决定性的意义。 可见,在“原则”、“体制”、“行为”三者之间,有一个整体性的文化逻辑:“原则”是本,而且是**级的根本;“行为”是标;“体制”介于二者之间,是承上启下、固本立标的**和关键,即第二级的“根本”问题。廉政建设要标本兼治,就要抓标治本,把体制的改革完善作为主要的着眼点,探讨真正能够把党的原则充分落实体现出来,并对全体党员和干部的行为有充分组织力、约束力的一整套体制。
    体制是廉政的文化平台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严峻形势,**提出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预防和惩处腐败的体系,等等。为了切实贯彻,将**的方略变为有效的行动,就要从整体文化的层次上充分认清“教育、法制和监督”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考虑怎样使三个环节在实践中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两点认识: 一是要正确看待个人素质与体制作用的相互关系,以深刻地把握廉政建设的一般规律和途径。对于廉政建设的战略思考来说,是首先着眼于每个个人,还是着眼于体制和机制?这是两个不同的文化层次。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站得高,看得透,一向旗帜鲜明。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党内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作用,说:“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这一思想精辟地阐明了个人素质与体制作用之间的关系,极其深刻有力。 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党员和干部的个人素质总是会有差别的,并且带有一定偶然性,不可能人人都永远十全十美。而在党的组织体系中,体制的作用则是要让所有人的行为都以党的宗旨和原则为准绳,并随时接受检验,在实践中做到是非分明,赏罚分明,能够时时“管住坏人,支持好人”。只有这样才是抓住了根本,才能持久有效。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体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坚持用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来打造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带动和保证整个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具体分析当前腐败现象的类型及其滋生蔓延条件,从而科学地认识反腐倡廉的形势和任务。我们队伍中目前表现出来的腐败现象,就其直接原因来说,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个人品质型”的腐败,即由于少数目的不纯、品质恶劣的坏人混进了干部队伍,他们必然会带来各种腐败的因素和表现;另一种则有所不同,不是由于当事人个人品质一贯不好,而是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和环境缺少足够的引导、制约和监督,导致某些地方或岗位上的干部纷纷“落水”,有的还彼此牵连,群体“落水”,法人犯罪,甚至禁而不止,“前仆后继”,一再发生。这种表现为较大面积并且不断再生的腐败现象,往往暴露出某种体制上的一般弱点,因此可以称之为“体制型”的腐败。 虽然这两种类型腐败的表现经常混杂在一起,并且互相串通、互相利用,但其基础和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前一种属于“个案型”腐败,是现阶段人类社会共有的现象,暂时无法消除。混入少数不良份子的情况,可以说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出现,一般说来难以**避免。但只要体制合理有效,对这种腐败治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只要按照既有的法规和政策执行,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就是很可行的办法。 而后一种腐败则很复杂,属于历史上的特殊现象。它产生于重新调整利益关系的社会转型特殊时期,在一定时期内有相当的社会基础。当旧体制已经失效,而新体制、尤其是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尚未到位之际,各种腐败现象,其中特别是“以权谋私”的行为,就可能得到机会借以滋生蔓延,既有的法规和政策也难以奏效。由于这种腐败的土壤在于体制的缺位或漏洞,所以对它的治理也要从体制本身及其执行机制的完善着眼,不是靠“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这种个案化的“从后治理”就能根除的。“体制型”腐败要用体制的办法解决。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我们需要把治理“体制型”腐败作为**目标。只有在治理“体制型”腐败的过程中,才能确立新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到体制是廉政建设的基本保证。体制作为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做法”形式,是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有所作为、也*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文化平台。
    通过改革将教育、法制、监督融为一体 上述分析表明,通过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来实现“教育、法制、监督”三大环节之间的统一和落实,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方式。那么怎样在具体的实践中体现“教育、法制、监督”三者的内在一致和有机联系?这个问题中不仅有思想认识上的难点,更有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使它成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关键。 如果从文化整体性的高度上看,如前所说,抓住体制这个**性的环节和基本形式,对于“教育、法制、监督”各个环节上的合理成果都加以“体制化”的整合,并坚持不懈地贯彻实施下去,就可以找到一条打造廉政文化的基本途径。 “体制化”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一方面要着眼于现行领导体制、组织体制的改革,使之在符合廉政要求方面更加完善,减少或堵塞漏洞,这是全党全国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将反腐倡廉的正确观念和成功经验落实为具体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为行之有效的具体形式,并长期坚持笃行不辍,通过不断积累而打造成一种风气,一种行为模式和传统,一套明确、稳定而行之有效的规范和标准,而不仅仅是某个时期的一项工作、一项政策或一场行动。这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领域的特殊责任。 没有稳定和积累就不成文化。“体制化”是使廉政成为一种文化的根基所在。廉政教育要体制化,意味着廉政教育的内容要科学化、系统化、稳定化,廉政教育的形式也要组织化、合理化、稳定化,还意味着要使廉政教育的体制与党和**的体制改革彼此保持和谐一致。已往廉政教育中有些做法,如:仅以当下的时事政治内容或道德评论代替基本党性和廉政理念教育;或孤立地就廉政谈廉政、就反腐说反腐,缺少整体视野和时代感;或以书本文件的学习讨论代替了具体实际的问题分析;或满足于以典型和案例的宣传,代替了对规则和规范本身的深入理解把握,等等。事实证明,缺少体制化的廉政教育,无论怎样下大气力,也难以产生深刻、有力、可持续的效果,反而常常流于形式。 法制是廉政建设的保证。“法制”不仅意味着要遵法用法,更意味着“依法办事”的制度化、体制化。法制的本质是将必要的规则、规范加以制度化、体制化。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体系,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每个党员和干部都必须带着严格遵守,绝不能例外。因此遵守**法律,用**法律来处理有关问题,理所当然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法制”的一个涵义,并且是它的*低“底线”。与此同时,还有比对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这就是要将对于每个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必要的规则和规范,如党纪、政纪、职责等等规定加以制度化、体制化,这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法制”的特殊内涵。总体来说:党政系统自身不仅有健全的规则和规范,而且这些规则和规范都能够切实执行,行之有效,能够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有章可循,做到一切符合党规政纪,不仅守法,而且遵纪、尽责,等等,这些则是党风廉政建设中法制的完整内涵。很多事实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终点都是触犯法律,而他们的起点,却都发端于对党规和政纪的逾越。因此要用法制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就不能忽视对执行党规和政纪的保证,也就是要在党内用法治代替人治,从体制上健全落实党规政纪。 监督体制的改革是关键。我们通常的监督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党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包括依照领导关系自上而下的检查监督和专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在内;另一条是群众监督或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等在内。无论哪种监督,其有效性的根源都在于权力的结构和机制是否适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往往比“自下而上”的监督更有效。但是,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监督,势必面临“以少监多,管不胜管”的困境,使整个监督体系滞后或减弱;“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显然具有“以多监少,无所不在”的优势,但因其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要是相应的权力机制不到位,除非能与“自上而下”的机制相连接,否则便处于无效的状态。可见,两条监督渠道的分离与隔绝,是使监督环节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症结所在。而世界上*有效的监督体制,莫过于上下结合的一体化监督体制。建立这种体制的关键,在于保证群众监督的权力得到充分实现,使它与上级的监督权力有同等的意义。这一点涉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我们党是一个相信和依靠群众的党,在领导与群众结合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成功事例,近年也在加强民主监督方面不断推进。相信这一深化改革的进程必将带来党风廉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体制化对于教育、法制和监督来说都具有切实的意义。体制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教育、法制和监督的体制化,我们不仅能够深化和巩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而且能够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进一步使教育、法制和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走向文化层面的廉政建设。吴官正同志谈到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时,实际上指出的正是对体制的关注。所谓“关口前移”,不应该理解为仅仅是对领导干部行为环节的监督要提向前端,还包括要“前移”到对体制本身及其执行机制的完善与否进行监督。譬如:为了避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错误决策,就不仅要对“政绩工程”的成本、后果等是否利国利民进行监督审计;也要对其决策的方式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合法进行监督;更要就决策的起点,即相应的权限是否合理、合法,其责任是否明确、到位等进行监督。只有这样的监督才能够全面而深入,也才具有普遍和持久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对体制即执行制度的监督也要形成体制,这样深入下去,将能推动和保证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深刻的普遍性效果。 总之,反腐**作除虱子——除掉寄生在**社会肌体上的害虫(包括“苍蝇”级的,也包括“老虎”级的)。捉了这些害虫,就能大得人心,大快人心。 说起虱子,我们这些过来人也还记得小时候的情景,那时饱受跳蚤虱子的肆虐是常事。连古语中也有“扪虱而谈”的所谓佳话,可见虱子的泛滥在历史上曾经是一种常态。而如今,这个场面已经基本消失了。 那么,虱子是怎样终于从我们生活中消失了的?这里启发我们思考的,就是一个怎样打造理想化的“新常态“的问题。回顾一下这方面的历史,可以肯定地回答:有虱子当然要捉,但虱子的消失,并不是靠人们一个一个地把它们“捉”光的。当年,鲁迅小说中阿Q与小D比赛捉虱子的行动,并不代表真正的除虱途径。而我们知道,根本的除虱过程,是通过普遍地改变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营造了“讲卫生”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实现的。 既然如此,那么也可以说,要把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零容忍”,变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和效果,*根本的还是要全社会一起来“讲卫生”,即用实施新的社会治理来改善我们的政治生活方式、日常活条件、人际关系状态,清除我们生活环境中那些藏污纳垢、滋生腐败的土壤。这个从制度上、精神上、到行动上都来普遍地“讲卫生”的过程,其实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的过程。 应该说,这个过程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誰都不能置身其外。就像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讲起卫生来,才能享有*终除虱的成果一样。所以,全国人民都有参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一种担当。
    目录
    导论:中华崛起的精神姿态 一、从“五四”到今天:觉醒的追求 二、当代中国人的精神站立 三、毛泽东的初心与尝试 四、邓小平的反思与重建 五、“法治中国”在路上
    **章为什么是法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来源 二、法律的当代价值 三、市场经济与主导价值观念 四、体制与素质 五、“打假”的利益驱动与道德引导 六、用体制打造廉政文化
    第二章法治是人民民主之治 一、法治与民主不可分 二、“人民”是谁 三、知识分子不在人民之外 四、确立中国法治的主体意识
    第三章法治的道德意蕴 一、社会伦理演进中的元道德问题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三、集体主义意味着什么 四、职业道德与法治 五、公民的道德权利和尊严 六、道德不是法治的负能量 七、道德文明转型的足迹
    第四章法治与传统文化 一、什么是文化 二、科学对待传统文化 三、正视我们传统的弱项 四、“国学热”与文化转型
    第五章当代世界需要法治 一、全球化与多元文化 二、什么是当代的“普世价值” 三、公平正义:面向未来的世界性价值取向 四、价值独断主义的终结
    第六章构建文明和谐的法治文化 一、什么是法治文化 二、和谐社会的文化建构 三、法律人的职业道德 四、让法治成为信仰和生活方式 五、尊重人的信仰权利与责任
    结语:让法治的形象鲜活起来 一、警惕法治蜕变为人治 二、不要让法律成为“睡美人” 三、营造有良知的法治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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