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理**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
法益的个人性表明:一方面,既然权利专属于个人,那么在很多时候其可以自由决定放弃,例如自杀结束生命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放弃权利的决定不是无限制的,例如承诺他人杀害、伤害、拐卖自己的,该承诺一般无效,行为人仍然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行为对生命、身体有威胁或者损害,同时侵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利益的,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成为对公共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的侵害。但是,在危害社会法益过程中,由于社会利益中包含着个人利益,所以犯罪行为也可能��犯个人利益,此时存在构成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可能,例如,在聚众斗殴、强迫卖血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时,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人”是本章中多数犯罪都会涉及的范畴,例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遗弃罪等都针对人实施。人是万物之灵,是一切价值的根源和核心。因此,侵害人的生命、身体、名誉的行为,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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