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提要
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试行法是在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关部门在对试行法进行修订、补充的基础上,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进一步理顺**食品卫生监督体制。试行法中将食品卫生监督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与此相关的铁道、交通、厂(场)矿的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二)对尚无**标准或者宣传特殊功能的进口食品的管理。试行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增加规定,对于尚无**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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