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法”写作 “灋”。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表明,古代的 “灋”和 “刑”通用,刑既有罚罪 之意,也有规范之意;灋要像水一样公平,所以 “灋”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D(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古代的 “灋” 字的另一边是?D和去(从去)。
在古代,“法”和 “律”*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说文解字》记载 “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据 《唐律疏义》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在当时,已出现了将 “法”与 “律”合用的 “法律”一词。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 “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而 “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而把 “法”和 “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 “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