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法学基础理论
法律的格言是这些:体面地生活,不伤害任何人,使每个人做应当做的事。 ———乌尔比安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和**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社会 特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 过程。
人类社会在产生**之前,没有**矛盾和**斗争,没有**,因而不可能也没有 必要产生法律。
在原始社会,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依靠的是道德和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是氏族制 度。那时候,习惯作为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规则被人们共同采纳,并被当作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一般是由氏族社会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人提出的个人 决定发展而来。当这种个人决定逐渐被一定范围内氏族社会成员接受并形成统一规则时, 习惯就自然而然约定俗成地产生了。
在原始氏族制度下,主要依靠习惯就把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调整好了。那是一 种质朴而美妙的和谐,如同恩格斯评论的那样:“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那时的习惯没有政治色彩,对全体氏族成员公正、平等地发挥规范调节作用。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产生了私有财产,形成了私有观念和私有 制,进而使社会分化为对立的**社会,当**矛盾和**斗争逐渐发展趋于激化时,单靠原有的习惯已无法继续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矛盾和**斗争十分激化的时候和地方,奴隶主**开始建立起**制度,运用**机器,镇压奴隶的反抗,管理社会事务,并把奴隶主**的意志上升为**意志,奉为法律,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奴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分是氏族社会制度中原有的对奴隶主有利的那些习惯,另一部分是按照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的意志制定的、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氏族社会制度下的习惯是氏族成员共同的意志和要 求,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虽然也有一定程度的强 制性,但主要是依靠氏族成员普遍遵守和氏族**(也可以叫首领、长老)们的德才威望来维持实施的。
由氏族习惯发展而来的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它确认、维护并发展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确认和保护 统治**的特权,因而必须以统治**掌握的**政权的力量来强制实施。
以法律规范取代氏族社会的社会习惯,既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和结 果,也是人类道德水准的一种历史退步。只有待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之后,才会在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思想、道德觉悟极大提高和普遍发展的基础上,重新以普遍的道德规范和公正的社会习惯来取代法律。那将是否定之否定,是人类文明*值得骄傲的巨大进步。
法的产生和发展,已经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产生了四种**性质不同的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古老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中国等奴 隶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