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民社会与政治**
(节选自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7—19页)
[提要】黑格尔认为,**决定市民社会和家庭,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利益必须服从**的法律和利益。与黑格尔的主张相反,马克思指出,不是**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提出政治**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开拓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之路。他是在物质生活关系体系的含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还提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私有财产在政治**中所具有的意义是它的本��意义,财产等等就是法和**的全部内容。
【A.国内法】
[11.5】第261节:“对私法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
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是一种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对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是“外在必然性”,这已经部分地包含在“过渡”这一范畴中,部分地包含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对**的被意识到的关系中。对**的“从属”完全符合这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但是,黑格尔所了解的“依存性”可由这一节附释中的下述论点来说明:
“首先是孟德斯鸠考虑到了关于私法的法律也特别依存于**的一定性质的思想,以及关于部分只应就它对整体的关系来加以考察这一哲学观点”,等等。
因此,黑格尔在这里谈到了私法等等对**的内在依存性,或者说,私法等等本质规定依存于**。但是,他同时又把这种依存性纳入“外在必然性”的关系,并把它作为另外一个方面而同另一种关系相对立,在这种关系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把**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来对待。
“外在必然性”的意思只能理解成这样: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的“法律”和“利益”;它们是从属于**的;它们的存在依存于**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说,**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社会的“意志”和“法律”来说是一种必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