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源远流长,此漫长过程并非清晰如一,重要等同。而是时明时睛,时重时轻。在一些关键的时期,由于出现了关键的人物,经历了关键的事件,形成了决定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性质的总体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形式,这种形式也决定了其内容。 概括而言,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经历了以下若干决定性的时期。其一,中国法律制度形成的时期。其二,西周礼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期。其三,礼法相争时期,此时期亦为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化形成之时期。其四,秦朝以法制为主导之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虽则存续之期间短暂,但具有特别的意义。即不同于此前的春秋时期的法律,其开始背离西周的礼制,但没有完全确立法制的主导地位。秦朝实行所谓全面的法制,以法为教,以更为师,法制深人到社会文化各个方面。其五,法律儒家化趋势形成之时期,亦即礼法制度回归之时期。春秋决狱标志着法律之儒家化的开启(从法家化法律扭转)。其六,中华法系创立与延续之时期,“一准乎礼”之唐律的制定确立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此后,含括唐宋元明清历代之法律都沿着这条确定的轨迹继续发展,此时期为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主导部分。其七,中华法系开始瓦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