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人事诉讼程序的语义分析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界定
人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子程序。人事诉讼程序与其他子程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是关于“人事”,而不是关于“财产”的诉讼程序。这样,何谓“人事”就成了问题的**。
人事,顾名思义,是指与人有关的事。在我国的通常语义中,“人事”是指“关于工作人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奖惩等工作”,如人事科、人事材料、人事安排等;人事还可以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人事纠纷、人事摩擦等。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人事”则另有其义,它专指跟自然人的身份相关的特定事件,是一种身份关系,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专用名词。相应地,“人事诉讼”即指关于人的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程序”即指关于人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据现有资料,人事诉讼程序的称谓*早源于日本。日本早在1898年就制定了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法》。在德国,立法中没有“人事诉讼”这一名称,但人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却是早已出现,其l 877年**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六编就是*早的人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以后这一章经过多次修订,名称*终改定为“家庭事件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人事诉讼程序”之单独规定。
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人们对人事诉讼程序的称呼并不统一,有称之为“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有称之为“婚姻家庭民事诉讼专门程序”的,也有直接称为“人事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