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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刑事诉讼法(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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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刑事诉讼法(2009年版)

  •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88959
  •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01日
  • 页数:225
  •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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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收录2009年必读法律法规;标注主要法律条文主旨;提示**法条及相关法条;附列司法考试历年试题。
    文章节选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赎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决定。
    兰、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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