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微观论证的法理学——全国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研讨会综述
李伟
2001年5月1日至2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主办、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承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协办的“全国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理论研讨会”在山东威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宪法学者及报刊、杂志、出版社的近30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学者向大会提交了18篇论文或译文,由于与会的学者大多具有国外访学的经历,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很多学者使用了比较的方法,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著述进行了研讨。与会学者围绕会议的主题,同时又针对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等理论所不可回避的其他问题,展开了观点纷呈、气氛热烈而又不失理性的讨论。综述本次会议学术讨论中所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法律发现问题
学者们认为,对于法律发现,人们经历了一个从排斥到接受的过程。目前只是在接受的程度上还存在分歧。传统的法学家将法律的完备无漏视为信条,如孟德斯鸠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律的**复写”,法官只需眼睛,他不过是“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拒绝法律发现。在少数案件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时,卡尔•贝格博姆于1892年称为出现“法外空间”,1907年,恩斯特•齐特尔曼将之称为“补漏”,后来人们视这种创造性的活动为法律发现。但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发现相对法律适用而言是特殊情况。郑永流教授则认为,法律适用是指可以���接应用法律的情况,如承担责任的年龄、注册资本的规定等;法律发现是指存在法律扩张的情况。在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律发现为多数情况,法律适用为少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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