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于中国人来说,常常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在封建时代里,中国虽然有司法,却无独立司法权。除**权力机构中尚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外,地方权力机构中通常不设专门的司法
机关。衙门是听讼断狱的地方,但旧的衙门首先是一个行政机关。司法权是隶属于行政权的,有些时候,如军阀统治时期,司法权和行政权甚至都依附于军权。虽然如此,人们仍然期待司法有公正,这当然不能依靠自己,也不能期望程序(只怕是根本就没有什么程序观念),而要
靠青天大老爷。西方人有他们的司法女神,她蒙着眼,一手持利剑,一手持天平,人们对她充满着崇敬的心情。中国人有自己的包青天,可惜他是人而不是神。中国人只是期待多出几位包青
天,而不指望有一正义之神或司法之神的眷顾。蒙眼的程序意义和天平的公平价值在中国人看来,似乎是多余的。中国人心目中的包青天正如戏台上的形象——紧绷黑脸、圆睁怒目、高举闪闪发光的尚方宝剑。人们对他与其说是崇敬,不如说是敬畏。衙门里的老爷自然是以主持公道自居的,大堂上“明镜高悬”的横匾,似乎也标榜着司法公正的理念。但是,衙役手中的杀威棒和衙门口张开大口的石狮,却更多使人们相信那句古老的谚语:“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