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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问题
1
25%
发货问题
2
50%
其他
1
25%
已解决
4
100%
店主称呼:小小书坊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969862975    地址:北京 北京市 海淀区 学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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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常见问题回答如下:1.是否正版?答:正版 2.是新书还是旧书?答:标明十成新的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图书是特殊商品,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无理要求,看好再买,不同意的别付款!二手书默认无光盘无答案等附件,有少许笔记划线不影响阅读,对二手书品相介意的慎拍,我们发货按付款顺序先发品相最佳的。3.买多可否包邮?答:正版图书微利经营,不议价不包邮。4.邮费多少?答:提交订单,系统会提示邮费,根据书的数量,距离等决定,实在无法笼统回答。5.可否自提?答:无法自提哦。6.是否可以发顺丰?发到付?答:一律不发顺丰,不发到付。7.快递用哪家快递?答:快递随机不指定,以实际收到为准。无法指定快递。8.付款后多久能发货?答:按网站规定,付款后3日内发货,本店一般付款第二天即可安排发出【注:非发货时限承诺】9.发货后多久能收到?答:江浙沪京津冀等周边发货后一般3,4天左右到达,偏远地区无法承诺。 10.图书内容方面的问题,例如是否彩色印刷?内页什么样的?要求提供实物图片等。答:书籍内容,配套习题集及其他衍生书籍请提供ISBN以便查询,本店书籍太多,无法逐一提供有关书籍内容方面的咨询。由于盗图猖獗,本店不提供实物图片,信得过就买,不放心就别买。谢谢合作!
店铺介绍
主营绝版稀缺类图书。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所有书籍默认正版,有特殊情况会提前联系说明,尽可放心选购。本店默认普通快递(快递不到的,平邮)提交订单系统提示邮费(精装,厚重,成套图书按实际收取)。标明十成新的都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咨询加微信15969862975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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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国际商法学
作/译者:彭景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国际商法学
出版日期:2013年05月
ISBN:9787550410053 [十位:7550410054]
页数:236      
定价:¥32.00
店铺售价:¥25.60 (为您节省:¥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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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内容提要:
本书在总结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阐述了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五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商法学_彭景 主编_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_
《国际商法学》图书目录:
**编 国际商法导论
**章 国际商法导论
**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概述
第四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编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 公司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其他基本法律制度
第五章 破产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编 国际商事行为法
第六章 合同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三节 买卖双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节 概述
……
第四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五编 国际商事救济法
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学》文章节选: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借鉴了这一立法经验,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则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指承诺人通过何种形式将其承诺的意思送到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据此,承诺的作出可以采用通知与非通知的行为两种方式。
(1)通知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应当向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应为明示通知,至于何种通知方式,书面、口头均可。
(2)非通知的行为方式。这是指明示行为以外的行为方式。依据民法理论,该行为方式称之为默示,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应当注意的是,以此种方式承诺的,要么必须依据交易习惯,要么是要约中表明了的。
作为的默示是非通知行为方式的主要形式。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等,即承诺人以实际履行要约内容的行为表示接受要约。
不作为的默示即缄默本身原则上不构成承诺,但对此也不能**化。在以下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应承认其效力:一是受要约人在向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时曾明确声明,在对方发出要约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收到答复,即视为已经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双方已经就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协议,即约定承诺的方式为缄默。二是双方已经有过多次磋商,并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一方更改了初步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就这部分条款作出答复,同时提出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接受。这是因为双方已经过协商,产生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信任对方在没有明确表示对更改条款有异议的情况下,视为同意接受该条款。三是依据双方以前的交易习惯或者当地的某种交易惯例,承诺可以以缄默的方式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