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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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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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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小小书坊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969862975    地址:北京 北京市 海淀区 学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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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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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主营绝版稀缺类图书。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所有书籍默认正版,有特殊情况会提前联系说明,尽可放心选购。本店默认普通快递(快递不到的,平邮)提交订单系统提示邮费(精装,厚重,成套图书按实际收取)。标明十成新的都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咨询加微信15969862975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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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孙邦清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二版)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ISBN:9787503696343 [十位:7503696346]
页数:530      
定价:¥35.00
店铺售价:¥14.00 (为您节省:¥21.00
店铺库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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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二版)》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范,它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又包括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作了比较集中和系统的规定。然而,一部法典是无法涵盖整个民事诉讼法的要义的,况且作为程序法其必须以实体法为支撑,并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本书名为“一本通”,顾名思义就是希望通过该书的编写。帮助广大读者对民事诉讼法有个更全面、更系统的了解。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同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并不是孤零零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在法律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程序法律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诸如“一本通”之类的图书,可以大大减少由此给律师、法官以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本书作为法学教学辅导用书,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帮助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二版)》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概述
**编 总则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七条【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第二十条【**法院管辖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法院管辖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管辖原则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保险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异议】
第三十九条【管辖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审判长】
第四十三条【评议原则】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招待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民事诉讼主要立法、司法解释目录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二版)》文章节选:
**编 总则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宪法》(2004年3月14日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
**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的审判机关。
**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高人民法院是*高审判机关。
*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官的**权力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