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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小乔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260097623    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 栖霞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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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李晓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
出版日期:2005年05月
ISBN:9787503655692 [十位:7503655690]
页数:745      
定价:¥40.00
店铺售价:¥16.00 (为您节省:¥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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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10:01:48]
    刘**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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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2 19:14:15]
    无*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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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13:59:56]
    孙*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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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17:08:50]
    樊*
    新乡市
    外国文化史 ¥14.00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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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5 10:06:30]
    朱**
    长沙市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内容提要:
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该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国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罚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三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入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上,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粒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图书目录:
**编 罪刑适用绪论
**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第四节 强奸罪(第236条)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第七节 绑架罪(第239条)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第十二节 侮辱罪(第246条)
第十三节 诽谤罪(第246条)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第十六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第十七节 寺艮复陷害罪(第254条)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第十九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第二十节 重婚罪(第258条)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第260条)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第261条)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节 抢劫罪(第263条)
第二节 盗窃罪(第264条、第265条)
第三节 诈骗罪(第266条)
第四节 侵占罪(第270条)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罪
**节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第七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节 虚寺艮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第二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
第三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节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第六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第七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第八节 逃汇罪(第190条)
第九节 骗购外汇罪(第190条之一)
第十节 洗钱罪(第191条)
第十一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二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节 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第四节 侵牙巳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节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第三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
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第五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第六节 聚众冲击**机关罪(第290条)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第八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第九节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第十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第十一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第十二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第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第十五节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第十六节 赌博罪(第303条)
第十七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十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第四节 其他妨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节 妨害传染病**罪(第330条)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第三节 **事故罪(第335条)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第五节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第六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第三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第四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节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四编 侵犯**法益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罪
**节 背叛**罪(第102条)
第二节 分裂**罪(第103条)
第三节 颠覆**政权罪(第105条)
第四节 间谍罪(第110条)
第五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第六节 其他危害****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二章 走私罪
**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三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节 偷税罪(第201条)
第二节 抗税罪(第202条)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节 伪证罪(第305条)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第四节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第五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第六节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第七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五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节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
第三节 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第四节 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节 贪污罪(第382条)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第三节 受贿罪(第385条)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第五节 行贿罪(第389条)
第六节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第七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第八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
第九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节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第三节 故意泄露**秘密罪(第398条)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第八节 **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第412条)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第三节 投降罪(第423条)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编辑推荐与评论: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达致社会和谐有秩,人们竭尽了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古今中外的**或政权几乎无一例外地颁布
和施行过刑律或刑法,并且历史上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及法学家对犯罪、刑罚及其之间关系等问题有过精辟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使用刑律或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刑法学或刑法学科真正成型只不
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在我国甚至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已是1949年建国以后的事了。加之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法学真正的成长期也不过25年左右的时问。
虽然自1949年起,我国刑法学就开始了前瞻性的研究,甚至刑法讨论案就易稿几十次,但我们知道,1979年我国颁布了**部社会主义刑法典,从此结束了我国建国后没有刑法典的历史,使我国的刑事法制实体规范基本具备。其后在改革开放近20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变革中惩治犯罪的需要,又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大量的刑事条款,以弥补刑法典之不足。1988年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将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经过近10年的研拟修改,新修订的刑法典终于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揭开了我国刑事实体立法史上崭新的一页。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一方面为我国刑事实体立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欣喜,另一方面也冷静地思考我国刑法学在短短几十年的历史进程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实事求是地讲,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和1997年对其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改,不仅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而且也在刑法学界掀起了一次次注释热潮。冷静审视我国刑法学这20多年的历史轨迹,虽然理论上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总的说来还是注释性的味道比较浓,这些均可从已发表的研究文章、教材、专著中略见一斑。正如教育部2001年一���《2l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这也是中国法学界的老毛病,……我们的教材必须跳出注释法学的怪圈。”此现象似乎在刑法学的课程与教学过程中表现尤为突出。因为近25年来,我国的刑法学教材基本上是按照刑法总则、分则的体系而注释成刑法总论、分论体系的,根本没有形成理论刑法学的应有体系,故此导致在教材与教学内容上完全是注释性的。这样下来,既没能给学生以完整的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也没能诠释好中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罪名。*终造成,不仅实际工作中理论知识不够用,而且实际司法操作也难进行。
针对上述情况,2001年我们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具有改革和创新意义的新的一代教材《刑法学》(上、下),并成功申报了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刑法学课程与教学改革研究》。以此为契机,我们展开了刑法学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的一系列工作。其中刑法学教材的建设与改革是我们所进行的该项课题的重中之重的子项目。经过几年的进一步探索,我们又对刑法学的教材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初步更新了原有的注释刑法学的体系,总结出一套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重的中国刑法学理论新体系,完成了我们的第二代教材《中国刑法基本原理》和《中国刑法罪刑适用》,它们已由法律出版社陆续出版。应当说,《中国刑法基本原理》和《中国刑法罪刑适用》这套姐妹教材充分体现了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重的思想,对传统的注释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与改造,尤其加强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建设。当然,我们认为注释性的刑法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刑法典刚刚颁布伊始,它的兴起以至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必将推动整个社会对刑法问题研究的重视,也必将在客观上促进刑法的普及、宣传、贯彻与执行。但我们不能仅满足于此,尤其是经历了两次注释性刑法研究热潮之后,我们更应将目光转向对整个刑法学根基的关注及其核心理论的深入探讨与研究。不然,不仅整个刑法学没有出路,甚至刑法的注释由于得不到丰富的理论滋养,*终也会枯萎。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说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及1997年的全面修订给我们的注释刑法研究带来两次发展机遇的话,那么此后的刑法学理应转入对其基础理论更深层次的研究,因为这不仅是刑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也是注释刑法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何况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没有刑法学基础理论的进一步拓展与深掘,注释刑法研究也不可能有更新或更大的突破,甚至刑事司法实践也难以摆脱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困境。所以,刑法学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必不可少,起码要做到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重。
正是基于此,我们组织了一些中青年学者,又一次对我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进行了尝试性的重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就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言,不应当分什么总论、分论(或者各论),但鉴于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和教学分两个学期进行,*后还是不得不人为地将其分为《中国刑法基本原理》和《中国刑法罪刑适用》两册。但我们相信终有**能够按照刑法学本身的应然逻辑结构,实施科学的架构与组合,以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科学体系。《中国刑法罪刑适用》作者的具体分工是(按章节顺序先后):
李晓明:**章,第二章,第四章。
张武军:第三章,第二十五章。
李立众:第五章。
陆岸:第六章。
叶肖华:第七章。
江维龙:第八章,第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张华松:第九章。
刘文:第十章。
陆晓燕:第十一章。
辛军:第十二章。
徐安柱:第十四章。
杨志民:第十五章。
骆剑明:第十六章。
朱彤、江维龙:第十七章。
刘磊:第十八童。
汪明亮:第十九章,第二十章。
杜立聪、陈平:第二十一章。
王志亮:第二十二章。
吴江:第二十四章。
黄洪波:第二十六章。
李洪欣:第二十七章。
蒋鹏:第二十八章。
赵文经:第二十九章。
本书大纲*初由主编同大家商量拟订,全部书稿出来后由主编、副主编及部分主要撰写人分工审稿,*后由主编统一定稿。另外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学界同仁们的大量论文、学术专著等成果,不少理论观点并在书中引用,当然我们尽可能地将作者及书名全部注出,但由于编写人员众多,加之修改过程繁杂,若有疏漏还请多多见谅,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应当说,如果本书在体系与理论上有所创新或突破的话,也正是我们站在他人肩膀上做出的一小点有益探索,成功与辉煌乃属于整个学界同仁。谨此将本书献诸于我国刑法学界,也正是为了向学界同仁诉疑请教或可供批判,因此作者们真诚地希望得到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及其他读者的批评指正。
《中国刑法罪刑适用》作者介绍: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江苏省刑法、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发表论文100余篇,著作30余部。先后两次承担**“九五”规划**社科研究项目,正在主持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研究,获奖成果25项。1995年11月赴美国波士顿参加国际犯罪学会议,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社科“**青年专家”,同年被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管**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