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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联系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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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商品问题
29
15%
支付问题
1
1%
发货问题
84
44%
退款问题
27
14%
其他
12
6%
已解决
192
100%
店主称呼:精品二手书店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3302463387    地址:广东省 中山市 其它区 只卖正版,多地仓库发货,有时候会分多个快递发,可以放心下单
促销广告:只卖正版,多地仓库发货,有时候会分多个快递发,可以放心下单
图书分类
店铺公告
重点公告:
本店是多地仓库,多种快递发货,经常发生一个订单分多个快递发出的情况,还请各位买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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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书不支持退货,请知晓
本店不提供任何发票收据,请知晓
本店快递圆通、汇通、申通、韵达、全峰,不接受指定,随机发货,指定无效
大部分都有货,部分地区包邮
不接急单,只卖正版,部分地区包邮,多仓库发货,大部分都有货,可以放心下单
图书发出后,不接受拒收
您好,二手图书为旧书、用过的图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售后问题请直接电话联系客服
本店有多个仓库,多仓库发货,多仓库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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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来的都是二手图书,只卖正版二手,如收到书不是正版,可以直接联系我们退货退款,运费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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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不接急单,重点公告:本店是多地仓库,多种快递发货,经常发生一个订单分多个快递发出的情况

重点公告:
本店是多地仓库,多种快递发货,经常发生一个订单分多个快递发出的情况,还请各位买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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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皮剑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
出版日期:2012年06月
ISBN:9787511832634 [十位:7511832636]
页数:561      
定价:¥78.00
店铺售价:¥13.50 (为您节省:¥64.50
店铺库存: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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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内容提要:
本书是作名村十几年来金融法律服务创新的思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从不同的业务对象和业务内容角度,针对近些年来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法律业务进行阐述。**篇主要讲述金融机构在银行、保险、信托、基金、期货、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衍生品方面的法律问和法律实务,第二篇主要讲述企业在债券、证券、票据、信用证和国际保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和这里实务,第三篇阐释新型金融犯罪的法律实务和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这里面既有新制度的评述,也有新理论的探索,更有新业务的介绍,作者在本书中分享的办理新金融业的经验和分析研究新金融法律制度的心得,可为律师同行、金融行业业人员、公有法务等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图书目录:
**篇 律师金融机构法律业务
**章 华喊银行法律业务
第二章 律师保险法律业务
第三章 律师信托锈务
第四章 基金法律创新业务
第五章 律师期货法律业务
第六章 律师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
第七章 律师金融衍生品法律业务
第二篇 律师非金融机构法律业务
**章 律师债券法律业务
第二章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
第三章 律师票据法律业务
第四章 律师信用证业务
第五章 国际保理的法律实务和制度完善
第三篇 律师其他金融法律新业务
**章 律师金融形势法律业务
第二章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
后记
《律师金融法律实务(创新与操作)》文章节选:
1.索赔与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2l条至第27条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2)提供索赔单证。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核定赔偿。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要求及索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索赔时效。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2.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