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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精品二手书店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3302463387    地址:广东省 中山市 其它区 只卖正版,多地仓库发货,有时候会分多个快递发,可以放心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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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来的都是二手图书,只卖正版二手,如收到书不是正版,可以直接联系我们退货退款,运费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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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不接急单,重点公告:本店是多地仓库,多种快递发货,经常发生一个订单分多个快递发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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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国际商法
作/译者:左海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国际商法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503680700 [十位:7503680709]
页数:410      
定价:¥36.00
店铺售价:¥7.30 (为您节省:¥28.70
店铺库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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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内容提要:
《国际商法》主编曾提出“国际法四部门说”,即认为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外,国际商法也应作为国际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并进一步界定国际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廓清国际商法与相邻学科的区别与关联。《国际商法》正是该学术观点的践行。
《国际商法》的意趣和内容与目前同题材教科书有所不同,在如下方面展现独特之处:**,根据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仅探讨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不包括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第二,强调国际商法是统一法和实在法,并分章详细阐述国际商法所涵括之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第三,强调案例的运用。所选案例涵盖甚广,既有普通法系**的重要国际商事判例,也有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典型案例,还有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影响的裁决。
《国际商法》图书目录:
**章绪论
**节国际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节国际商事争议及其解决方式概述
第二节协商和调解
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第三节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章《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节概述
第二节总则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合同的解释
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第三方权利
第七节合同的履行
第八节不履行
第九节抵销
第十节权利转让、义务转移和合同转让
第十一节时效期间

第五章贸易术语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节贸易术语及相关惯例
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其它贸易术语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国际运输法
**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有关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的法律

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节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三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第九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节国际贸易中的票据及相关法律
第二节汇付
第三节托收
第四节信用证
第五节国际保理

第十章国际借贷法
**节国际借贷制度概述
第二节国际借贷协议
第三节国际银团贷款制度
第四节国际项目贷款制度
第五节国际借贷的证券化

第十一章国际融资租赁
**节国际融资租赁概述
第二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述评

第十二章国际商事担保制度
**节国际商事担保制度概述
第二节有关独立担保的国际立法

第十三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法
**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二节专利合作条约
第三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第四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CT)
第六节国际许可合同

第十四章国际电子商务法
**节国际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二节电子商务基础法--《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三节国际电子签名与认证法
第四节国际电子合同法
第五节国际电子支付法
……
《国际商法》文章节选:
2.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一般来说,审查事项包括:(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2)请求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或是否能进行仲裁;(3)有否超过仲裁时效,如《联合国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合同的时效为4年;(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5)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和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是否一致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仲裁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仲裁手续完备的,即正式立案受理。否则将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仅是某些形式要件不符规定,仲裁机构则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即向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并一同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发送给申请人。同时仲裁机构也将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一同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发送给被申请人。
仲裁程序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3.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45日内提出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和反驳。仲裁答辩书和仲裁申请书一样,一般也应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争议的焦点及被申请人对此的意见等。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应在仲裁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或在答辩书中指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请仲裁,或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应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后,再进行案件的仲裁程序。 1998年,本书作者之一在其论文“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中提出了“国际法四部门说”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外,国际法还应该有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2005年该作者又发表了“国际商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文,进一步界定了国际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廓清了国际商法与相邻学科的分野与关联。目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即是上述学术观点的践行。
尽管我国法学界一直未能确定国际商法的独立部门地位,法科学生也只是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学习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但是在商学院国际商法一直是一门独立的课程,书店也不乏国际商法教材。但本书的意趣和内容与目前的国际商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
首先,本书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本书仅讨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不涵盖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学部门或在法学院开设新的课程。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出发,选用“国际法”、“经济法”、“商法”等关键词组合成“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指称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其表述相当清晰,与传统的法律部门也没有重叠。美国学者的用语相对多样化。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使用了“国际商事交易”这一特定用语来同时指称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美国有的学者也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主要指称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这与欧陆、英国和日本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时所指称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中国学者没有将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分别指称,这与美国相同而与欧陆、英国、日本不同,但中国的关键词是“国际经济法”,与美国使用的“国际商事交易”一词迥异。仅就“国际经济法”一词所指称的范围而言,美国与欧陆、英国、日本基本相同,均指称调整**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中国与美国、欧陆、英国、日本均不同,中国的指称范围要广泛一些,既包括调整**问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本书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分立为独立的学科,比较符合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
《国际商法》作者介绍:
左海聪湖南郴州人,1984~1995年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1994年)、副教授(1996年)、教授(2002年)、博士生导师(2003年)。曾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系(1998~1999年)、海牙国际法学院(1999年)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2年)进行合作研究,曾为美国乔治顿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富布赖特研究学者(2005~2006年)。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商法、WTO法、比较外贸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主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WTO法成案研究”、国际合作项目“欧盟外贸法研究”、司法部项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外贸法比较研究”,参加**级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8项。着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独着,研究生教材)、《国际贸易法》(独着,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主编有《国际贸易法学》、《1994年关贸总协定逐条释义》、《中国商事法》、《国际经济法案例评析》4部著作,参编著作11部。在《法学研究》、Uniform Law Review、《人民日报》(理论版)、《国际经济法论丛》、《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国际贸易问题》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多次向中宣部和商务部等**和地方政府部门提交研究或咨询报告。
研究成果中,“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论文)200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关于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若干分析”(研究报告)2003年获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研究成果**奖,《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著作,第二作者)2003年获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另获市级奖励6次。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