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购物车   | 店铺购物车  
店铺平均得分:98.86 分,再接再厉!!!【查看全部评价】
评分 40分 50分 60分 70分 80分 90分 100分
数量 1 0 0 1 1 8 156
本店铺共有 1 笔投诉记录,投诉率 1% ,低于平均投诉率 1% 【查看详细】
投诉类型
数量
比例
退款问题
1
100%
已解决
1
100%
店主称呼:乐淘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848154808 1594713771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土默特左旗 金川开发区奇源济隆小区1号楼2单元602
促销广告:看对就买,都超新
图书分类
店铺公告
本店有大量小说没有上架 一律五到十五元 有需要的联系我
店铺介绍
本店主要经营大学生专业课本,有英语专业、管理专业、计算机专业、电气专业、自动化专业、轻纺专业、法学专业等课本,为考研的同学还提供考研课本等,历史经营年限为5年,购书请先确认库存.
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李建伟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民法60讲(国家司法考试)(应试版)(第11版)
出版日期:2013年03月
ISBN:9787510906534 [十位:7510906539]
页数:515      
定价:¥80.00
店铺售价:¥32.00 (为您节省:¥48.00
店铺库存:16
注:您当前是在入驻店铺购买,非有路网直接销售。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 如何购买
** 关于库存、售价、配送费等具体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店主咨询。
联系店主: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848154808 15947137719
本店已缴纳保证金,请放心购买!【如何赔付?】
买家对店铺的满意度评价:查看更多>>
评分
评价内容
评论人
订单图书
《民法60讲(国家司法考试)(应试版)(第11版)》内容提要:
李建伟编著的《民法60讲(2013**司法考试第11版应试版)》是司法考试众合名师团队连续十一年修订更新完善。考点、法条、真题科学**结合,司考公认经典原创教材,百万考生通关不二之选,*佳一站式司考复习解决方案。 2013-民法60讲-**司法考试-No.1-2013年版-第11版-应试版_李建伟 编_人民法院_
《民法60讲(国家司法考试)(应试版)(第11版)》图书目录:
民法的体系与构成——2013年修订版代前言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专题二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专题三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专题四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专题五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专题六 意思表示
专题七 代理
专题八 诉讼时效
物权法与担保法部分
专题九 物权及所有权原理
专题十 物权变动
专题十一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专题十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十三 共有
专题十四 用益物权
专题十五 占有
专题十六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专题十七 抵押权
专题十八 质押权
专题十九 留置权
专题二十 保证合同
专题二十一 担保的几个特殊制度
专题二十二 定金
债务与法定之债部分
专题二十三 债之原理
专题二十四 不当得利
专题二十五 无因管理
侵权责任法部分
专题二十六 侵权责任的概念
专题二十七 归责原则
专题二十八 免责事由
专题二十九 多数入侵权行为
专题三十 人身权及其损害赔偿
专题三十一 特殊的过错责任
专题三十二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专题三十三 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致损责任
专题三十四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
专题三十五 无过错责任之四:其他三种特殊侵权责任
合同法部分
专题三十六 合同原理
专题三十七 合同形式、条款及其解释
专题三十八 要约与承诺
专题三十九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专题四十 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专题四十一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专题四十二 合同履行:合同债权保全
专题四十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专题四十四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专题四十五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专题四十六 合同(债)的相对性
专题四十七 买卖合同
专题四十八 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专题四十九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专题五十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专题五十一 提供劳务(服务)合同
专题五十二 技术合同
婚姻继承法部分
专题五十三 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专题五十四 夫妻财产关系
专题五十五 继承原理
专题五十六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知识产权法部分
专题五十七 著作权与邻接权
专题五十八 专利权
专题五十九 商标专用权
专题六十 知识产权侵权及救济
《民法60讲(国家司法考试)(应试版)(第11版)》文章节选:
专题一 民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相关法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基本原则还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些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全部适用,有些不是对全部而是对基本部分适用,但这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性质。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般来说,基本原则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使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应依照该规定或参照*相类似的规定;在缺乏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时,应当依据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的习惯;无此习惯的,再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法理处理。非常抽象概括的基本原则的使用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允许法官直接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则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
知识点及实例
一 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的、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更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乃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并非社会上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具有法律权利义务意义的社会关系。……
《民法60讲(国家司法考试)(应试版)(第11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李建伟编著的《民法60讲(2013**司法考试第11版应试版)》是司法考试众合名师团队连续十一年修订更新完善。考点、法条、真题科学**结合,司考公认经典原创教材,百万考生通关不二之选,*佳一站式司考复习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