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是我国历史上传说中的夏商时期。约公元前21世纪,夏禹突破“帝”位“禅让”的传统,不传给贤人而传给其儿子启,“天下为公”由此转变为“天下为家”。这是中国奴隶制**形成的标志,与此同时,奴隶制的法制也出现了。
继夏而起的商朝,奴隶制的经济、文化已较发达,其法制在夏的基础上有了相应的发展。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为我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周是一个与夏、商几乎同样古老的部族。大约公元前12世纪,首领古公枸父率领族人由豳(今陕西枸邑)迁移到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一带发展农业,开始营建城郭宫室,改革旧习,成为商朝的一个属国。商朝晚期,内外矛盾尖锐复杂,周人则通过王季(古公毒父之子)、文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会同许多小国和部族讨伐商纣,战争仅进行了两个月便告捷,商朝以纣王自焚而宣告灭亡。周初统治者从中领悟和总结出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为了谋求长治久安,遂在夏、商的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周初发展的完备的宗法制和礼,对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后世封建法制也有深远的影响。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等,历来被传统法制周期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周初所发展起来完备的宗法制、礼制对西周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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