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固定要求"与版权的获得
以物质形式将作品固定下来,才能获得版权,这主要把“口头作品”排除在外了。此外,还排除了把表演活动视为作品的所谓“演艺作品”。按照“固定”为前提的保护,表演者的演出,如果只是由无线电台直接将声音转播或由电视台将音、像转播,这种声音或形象出现在接收设备上,而事先并没有录在有形磁带上,那么这种声音或形象就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要求作品事先
固定在物质形式上,本来目的是版权纠纷产生时便于取证,电台或电视台转播未加固定的表演而得不到保护,事实上就会使表演者权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因为,表演者虽有权禁
止他人现场转播或录制,但经其许可而转播后,他人在接收机前(非现场)自行录制,而又不复制及出售录制品,表演者就无从控制了。按照这种情况��理,一个剧团有可能将其他剧团或个人
即兴表演(即无固定剧本或乐谱)的实况,经电台转播后录下,然后模仿,*后作为自己“创作”的剧目公开上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有些原先曾要求作品必须固定之后才受版权保护的**,正在修改版权法,以使“固定在物质形式上”,只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项要求,而不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以便与其保护表演者权的单行法,在法理上一致起来,并在实践中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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