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概论
**节 汇算清缴鉴证的目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12月26日发布的《指南》(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指南》)指出,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2)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3)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06]4号)第五条规定:“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对比两个概念,不难看出中国注册税务师纳税鉴证的目的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证目的是不同的。涉税鉴证的目的,是为证实有关征收缴纳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而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是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
目的的差异就决定了目标和范围也存在差异。
纳税鉴证不能以增强鉴证报告使用者的信任为目的,而是以证实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为目的。只要对鉴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能够作为证据,起到证明作用,就达到了鉴证目的。至于是否增强了使用者的信任,不是涉税鉴证所追求的目标。
**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损失业务准则》)。
为了帮助广大注册税务师正确理解、深入掌握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的框架下,制定了《汇算清缴业务准则》指南和《损失业务准则》指南。
1.1 起草鉴证准则指南的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1)创建独立的鉴证体系。
新准则总体上已经具备了独立鉴证体系的基本框架,指南在准则的基础上,从理论、程序和实务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引申,对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编写说明涉及了全新的体系。
改变过去会计年度审计+纳税调整的模式。旧模式下,依靠一套会计报表年审工作底稿出具两个鉴证报告,造成的涉税鉴证有关证据严重不足,又不利于控制风险和鉴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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