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族群与区域文化
(一)族群
“族群”(Ethnic Group)一词,据认为源自于希腊文“ethnos”形容词形式“ethnikos”,在14世纪中期以后才开始出现在英语中,其*初之所指,乃是“非基督教的”、“非犹太教的”或者“异教的”。19世纪以后,“族群”之意,在西方世界几乎与“种族”(Race)同义。1935年以后,学术界才将“族群”与“种族”区分开来,成为研究人类社会文化差别所使用的概念。
弗雷德里克•巴斯(Fredrik Barth)认为,族群作为一种文化孕育单位和组织类型,指的是这样一种人群:①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②共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公开的统一;③组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④具有自我认同和被他人认可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Order)的不同种类。③除巴斯之外,尚有不少人类学者对“族群”这一概念进行过定义,相对而言,笔者更倾向于认同纳森-格雷泽(Nathan Glazer)等人的概括。因为格氏对于“族群”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在其之前的人类学者对于“族群”的形而上学的理解,而视之为富有地域感和历史感的人类文化群体。格雷泽认为,���群是指在一个较大的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一种群体,其中*显著的特质就是这一群体的宗教、语言的特征,以及其成员或祖先所具有的体质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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