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思路
利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弥补。
这里面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种方法是,如果某年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量使得邻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也就是尽可能早地将亏损予以弥补;第二种方法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应该尽量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再安排企业盈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而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25%的法定税率(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33%的税率计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0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总局1996年9月17日发布,国税发〔1996〕162号)。
【例1—1】某企业2002年度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2~2008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
1.1所示。
筹划方案
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2002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分别用2003~2007年的10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3年到2007年的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低于2002年度的亏损。这样,从2002年到2007年,该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由于2003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08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
从该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直是朝好的方向发展,2007年度之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可能主要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或者进行了公益捐赠等。由于2002年度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在2007年度进行纳税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将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万元,同时,2007年度压缩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08年度予以开支,这样,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根据税法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在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而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全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2008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0 X 25%=1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5—10=-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少缴税款除以原应当缴纳的税款)33.33%。
【例1-2】 某企业2002年度实现盈利(即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在此之前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2003年度亏损40万元,2004年度亏损30万元,2005年度亏损20万元,2006年度盈利10万元,2007年度盈利20万元,2008年度盈利3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2~2008年度每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由于以前年度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因此2002年度的应纳税额为:40×33%=13.2(万元)。2003~2005年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余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此时,前5年尚有8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07年度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此时,前5年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因此,2008年度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2002~2008年度一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 X 33%=13.2(万元)。该企业的特征是先盈利后亏损,这种状况就会导致企业在以后年度的亏损不可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来弥补。而企业能否盈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如果企业已经预测到某些年度会发生无法避免的亏损,那么,就尽量将盈利放在亏损年度以后。本案中该企业可以在2002年度多开支40万元的投资,也就是将2003年度的部分开支提前进行,而将某些收入放在2003年度来实现。这样,该企业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0。2003年度由于减少了开支,增加了收入,总额为40万元,2003年度的亏损变为0。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变。该企业在2004~2007年度同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弥补亏损以后剩余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该企业减少应纳税额13.2—2.5=10.7(万元),减轻税负达到81.06%。
2.利用利润转移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因此,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降低2007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提高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既有适用25%税率也有适用20%税率以及适用15%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也可以适当将适用25%税率的企业收入转移到适用20%税率或者15%税率的企业中,从而适当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0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废止)第3条。
纳税筹划案例
【例1.3】 某企业2007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 000万,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在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 000万,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计算该企业在2007纳税年度和2008纳税年度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企业2007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 000×33%=2 640(万元)。该企业2008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 000×25%=2 250(万元)。该企业两个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640+2 250=4 890(万元)。
由于2007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2008纳税年度的税率,因此,可以考虑将2007纳税年度的部分收入转移到2008纳税年度取得,而将2008纳税年度的某些开支提前到2007纳税年度予以进行,假设,该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将2007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为7 000万元,200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为1亿元。则,该企业2007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 000×33%=2 310(万元)。该企业2008纳税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该企业两个纳税年度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 310+2 500=4 810(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4 890—4 810=80(万元)。
3.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直线法又称为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加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应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预计残值以下,因此,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也属于加速折旧方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在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的选择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三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o63号,自2008 1月1日起实施)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条、第59条、第98条。
筹划图表
纳税筹划案例
【例1-41 某机械制造厂新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原值为400 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经税务机关核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请比较各种不同折旧方法的异同,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1)直线法:
年折旧率=(1—3%)÷5=19.4%
月折旧率=19.4%÷12=1.617%
预计净残值=400000X 3%=121300(元)
每年折旧额:(400 000—12 000)÷5=77 600(元),或者=400000 x 19·4%2
77600(元)
(2)缩短折旧年限:
该设备*短的折旧年限为正常折旧年限的60%,即3年。
年折旧率=(1—3%)+32 32.33%
月折旧率=32.33%÷12=2.69%
预计净残值=400 000×3%=12 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3=129333(元),或者=400000X(1—3%)÷3=129 333(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5)×****=40%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提取折旧额如表1—2所示。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采用年数总和法,每年提取折旧额如表1—3所示。
假设在提取折旧之前,企业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1 077 6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采用不同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和所得税额如表1.4所示。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具体到本案例,在**年年末,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50 000元、237 066.75元、229 400元、237066.75元,由此可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次的是直线法。
上述顺序是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佳选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选择也会不同。比如,如果本案例中的企业前两年免税,以后年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采用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5年总共所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分别为750000元、775867元、775200元、769 400元,由此可见,*优的方法应当为直线法、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为缩短折旧年限。当然,这是从企业5年总共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也就是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而言的*优结果。从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角度,也就是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而言,则不一定是这样。因为就第4年而言,四种方法所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250000元、269400元、260100元、256466.75元,可见,三种加速折旧的方法使得企业每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超过了采用非加速折旧方法所应缴纳的税收,但加速折旧也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另外挤占企业的资金。这些固定资产的存在为企业将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弥补的途径,因此,即使��减免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愿意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目的是为了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4.将利息变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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