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金融法规导论
1.2 我国金融法概述
1.2.1 我国金融法的发展
1.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夏朝时已出现金属货币,秦朝货币制度得到统一,隋唐时期金融典当业已较为普遍,唐朝中期出现柜坊等兼营货币兑换、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北宋出现钱铺等独立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业,我国*早的纸币交子也于那时出现。明清时期,出现办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的票号。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后一百多年中,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控制和支配着我国近代的金融业。
我国历史上的金融法*早出现于战国时期,楚国的《宪令》、赵国的《国律》均有关于货币制造的规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货币制度,制定了《金币律》,使货币制度法制化。近代我国开始出现专门的金融法。我国**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随后三年问陆续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通用银钱章程》和《兑换纸币则例》等。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28-1937年陆续颁布了《**银行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业法》等金融法律。纵观我国近代金融法,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
2.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新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金融体制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的不同阶段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①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其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另外,有少数几家专业银行存在,但并不受**银行的领导,而是直接受命于政府。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
②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又称**银行体制。在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执行**银行的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
③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期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等全国性综合银行,设立了中信实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同时,还大力发展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了中外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