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刑罚的起源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论人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第2章 惩罚权
伟大的孟德斯鸠说:任何超越**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人们可以把上述意思表述得更为普遍,即,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越了**必要性,就是暴虐的。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利就恰恰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我们对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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