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外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节 关税制度
(一)关税征收
在确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后,即可计算出关税的应纳税额。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海关免除关税纳税义务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它是税收政策灵活性的体现,主要是出于经济政策的需要,关税制度的合理性要求,国际惯例与协议以及其他的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而实施的。我国所规定的关税减免是根据进出口货物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比较明显地体现出**鼓励或限制货物进出口的立场,表明了**真诚地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立场,同时也显示出我国关税制度与国际关税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我国《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我国关税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I临时减免三类。
1.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某些已明文规定减免关税的进出口货物进行的减免,不须经特别批准。
法定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包括:现行税则中实行零关税的进口商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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