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广泛深入开展法哲学研究
全国仅有的两次以部门法哲学为主要议题的学术会议我都参加了。在海南博鳌的那次,给我留下的印象是,与会者多数赞成有部门法哲学,反对者不多。当然也有极个别学者认为,这不大符合“研究范式”,有点不屑一顾。不足在那次会议深入和广泛开展讨论似有欠缺。当时给我印象*深的是陈兴良教授的想法。他认为,他的刑法学包括四个层次,即刑法哲学、刑法原理、刑法规则研究、刑法案例研究(大意如此)。我基本认同他的框架结构,但刑法哲学与刑法原理是基于两个层次,有高低之分还可斟酌。这次上海会议法学各界学者人数更多,事前准备似更充分,所以在主题及相关问题的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上又前进了一步。
30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各种学术会议上不同观点之争论一直很多。其中法治问题上三种主张的争论持续了近20年之久。卷入那场论争的权威学者之多,后来影响之大,不属**,但属**。这次上海会议的议题学术味颇浓,不会像法治问题那样影响到**的大政方针。但提出问题之多,意见分歧之大,也不多见。例如,究竟有没有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两者又是什么关系?法哲学和法理学、部门法哲学和部门法学特别是和民法、刑法、诉讼法学的原理,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是属于法学的范畴,还是属于哲学的范畴,抑或是属于一各交叉学科?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在开始研究法治、人权、民主等宪政问题的同时,也在一直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哲学是人们有关世界观和认识论、方法论的一门学问;哲学的原理应当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普遍存在和适用,当然在各种法律现象,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行为和法律思想中也应当普遍存在和适用。否则,哲学将不成其为哲学。因此,我始终认为,在“法理学”之外,还应当有一个“法哲学”。法理学是指各种法律现象*普遍、*一般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现在国内几十种关于法理学的教材,大致就是它的主要内容和体系。法哲学则是各种法律现象中的唯物论和辩证法问题。它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但如果是从“法学为体、哲学为用”,或者说内容是法律现象、形式是哲学原理这一视角看,法哲学更应当是属于法的理论中与法理学、法社会学、法伦理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并列的一个分支学科。我从来不认为法哲学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甚至可以说,法理学更具有基础性。人们常对我说,你认为法哲学同法理学是有区别的,那你就得拿出一系列同法理学完全不同的范畴和一个全新的体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