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旅行社概论
第二节 旅行社的性质与职能
一、旅行社的性质
旅行社是为人们旅行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在不同的**及地区对它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在欧美地区,旅行社只是简单地被分为旅游经营商(tour operator)和旅游代理商(travel agent)。旅游经营商也叫旅游批发商,主要从事组织和批发包价旅游业务。他们与饭店、交运输部门、旅游景点及包价旅游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签订协议,预先购买这些服务项目,并根据消费者的不同要求将其组装成包价旅游产品,由自己下属的销售处或旅游代理商将产品销售给团体或个体消费者。其产品利润主要来自于佣金和各项服务成本基础上的加价。旅游代理商亦称旅游零售商,是旅游经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它向公众提供有关旅行、住宿、交通等方面信息,并接受旅游经营商的委托向消费者出售旅游产品及接待服务。旅游经营商按售出旅游产品总金额的比例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在日本,人们习惯上称旅行社为旅行业。日本的《旅行业法》将其国内的旅行社划分为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旅行业代理店。它规定了:旅行业是指收取报酬经营的事业,其经营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旅客提供运输、住宿服务、代理签证、媒介或介绍等行为。
至于我国,则在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旅行社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事业的企业。同时《旅行社管理条例》也对旅游业务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从《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尽管**和地区对旅行社的性质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其中都包含了以下两个共同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旅行社的企业性质。
2)提供与旅行游览有关的服务是旅行社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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