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性原则
法从本质上讲,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即具有合理I生。法之所以应当具有合理l生,是因为法只有合理,才能服众,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使人们相信立法者是公正的,人们才能自觉地守法。社会主义的法,从本质上讲,从整体上讲,是合理的。但是,有些法的个别内容也存在不合理的状况。例如,法的内容存在漏洞,法的某个内容体现的只是部门利益,而不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等。这样的问题,就是不合理的,是我们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尽量避免的。
(一)关于在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义务的合理l生问题
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也就是说,其内容基本上除了是规定权利,就是规定义务。在我们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对管理者是权利的内容,对其所管理的对象,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就是义务。在设定这些义务时,必须注意合���性。在这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设定的义务不能强加于人。在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义务,应当是这个义务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应当是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强加于他的,本来不应当履行的义务。
有的部门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为了给本部门扩大行政权,给被管理者规定了很多其本来不应有的义务。如:对本来只需办理审批手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还要求当事人增加办理证件,交纳费用,接受检验和培训,等等,这都是不合理的。
2.设定义务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有的部门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给他人规定了一些义务,如果这些义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不合理的。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都属于侵权。如果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规定,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中提取一部分,由某个机关管理,用于某项活动,就是不合理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它标志着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各项工作的基本遵循。
当前,吉林省正处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实现发展振兴目标,迫切需要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为发展振兴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各级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要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需要不断加强,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还要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