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概论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广泛的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主要的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与义务广泛地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在权利方面,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人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并且随着一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社会保障待遇和项目也逐步扩展。从公民的出生至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分身份的任何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在国际上,一些**彼此之间还订有社会保障待遇互惠协议,用于保护各种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待遇。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也由全社会承担。**通过立法,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上实行强制措施,要求社会中的不同主体都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共担风险,共同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在一些特定的保障项目中,还根据实际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全体社会成员、国际社会的组织和个人筹集经费,用于救济救灾等。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中,对于涉及社会成员基本保障权益的项目,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有关各方无论其意愿如何,均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例如,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保险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其中的一些项目还是部分当事人只尽义务,另一部分当事人只享受权利的,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这些强制性规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行,按期、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一些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中的社会保障方式,除基本制度建立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采用非强制性的、自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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