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中,美国的检察制度颇具特色。它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也不同于其他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一些西方学者对此现象甚感兴趣,并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来阐明其形成的原因。要想准确地理解美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美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关于美国检察制度的起源问题,西方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美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英国的检察长制度;第二,美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的检察官制度;第三,美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荷兰的司法官制度。其实,这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其法律制度是以英国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很多人——包括法律学者——都认为美国的检察官就是从英国历史上的检察长演变而来的。但是,美国的检察制度以公诉为基本特征,而英国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私诉”的传统。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负有公诉职能的王室检察署的出现是受了美国检察制度的影响。因此,认为美国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观点显然有些本末倒置。
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之际,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系列丛书》,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近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从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人民检察诞生以来,人民检察制度也已走过了七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人民检察的历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它表明,历经风雨乃至一度波折中断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将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
一种制度能够存在发展并充满生机活力,离不开两块基石。一是系统完整的理论基础。它体现为一整套不断创新发展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