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责任伦理及其当代价值
一、责任与责任伦理
(一)“责任”释义
1.责任的含义
在西方伦理思想上,“责任”这一概念的词根为拉丁文的“respondo”,义指“我作答”,即允许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的回答。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西方宗教伦理传体统中,责任用于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人善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善总是在于责任,。”从哲学意义上讲,责任常常与因果性相联邦体地讲,“责任的*一般、*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
在古代汉语中,“责”、“任”没有连用,主要是强调“责”,“责任”一词主要是从“责”字引申并发展而来的。古代汉语中的��责”在《辞海》中有以下几种含义:
(1)责任,如负责。《书·金滕》:“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2)责问;责备。《汉书·东方朔传》:“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论衡·问孔》:“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
(3)责罚。《新五代史·梁家人传》:“数加笞责。” 研究课题的选定,一般来自两方面的推动:一是学理的思考,通过研究达致解决学理困惑、开辟学理新领域之目的;二是现实的呼唤,通过研究求解实践困惑之方案、探寻理性生存之路径。而学理的思考*终源于现实的呼唤。所以从根本上说,现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矛盾是理论形成的原动力,问题与矛盾促使人们思考并探寻解决方案,*终促进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的魅力与价值也正在于此。
“责任伦理”*早是由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的。依据对社会历史及当代人价值处境的深入分析,韦伯将伦理区分为“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认为后者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人们通常依此评价自己的行为,拒**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任伦理则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理性而审慎地行动。二者分别承载着不同的价值立场。韦伯之后,汉斯·约纳斯(IIansJonas)、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埃曼努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以及汉斯·昆(Hans Kun)等积极认同韦伯的研究成果,各自从不同领域、不同侧面深化责任伦理问题的研究,出版了多部有关责任伦理的学术专著,这些著作就企业社会责任、学术责任、政府责任、全球责任等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和主张,并使责任伦理成为目前涉及范围广阔的实践伦理体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