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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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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120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177
  •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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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
    文章节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章总则
    **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农村预防、保健、**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1丁年人员。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疾病。
    第七条**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
    ……
    目录
    适用导引

    **事故处理条例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事故的概念
    第三条 基本原則
    第四条 **事故分级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第六条 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 **服务监督
    第八条 病历书写
    第九条 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条 病历管理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处理**事故预案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第十五条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第十八条 尸捡
    第十九条 尸体存放和处理
    第三章 **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回避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期限和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条 审查与调查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工作原则及鉴定书的制作
    第三十二条 **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费用
    第四章 **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事故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过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与诉讼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自行协商解决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调解或判决
    第四十五条各级**事故情况报告
    第五章**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争议解决途径
    第四十七条协商途径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行政调解
    第四十九条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
    第五十条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一条患者亲属损失赔偿
    第五十二条赔偿费用结算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事故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事故预防和处理规范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出具虚假**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五十八条拒绝尸检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扰乱**秩序和**事故鉴定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机构的范围与事故处理部门职能分工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的定性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军队**机构
    第六十三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配套法规
    **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19日)
    **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重大**过失行为和**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8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事故处理条例》审理**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
    **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1日)
    **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8月19日)
    **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

    附录
    **事故技术鉴定书(参考文本)
    **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参考文本)
    手术志愿书(参考文本)
    **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
    编辑推荐语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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